北京,一起父母遗产继承纠纷,让三兄妹对簿公堂。谁也没料到,明明已在法院主持下签字的调解书,事后妹妹却被两兄弟告上再审。他们一边翻找旧账,一边反复琢磨调解时法官说的每一句话,最后竟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协议。原来,一笔20万的养老院债权,究竟是该三人共担还是两兄弟独扛,成了这场纠纷的导火索。 白家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成了一根导火索。妹妹白某3将两位哥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在法院的主持下,三兄妹坐到了调解桌前。调解书最终方案:父母名下的银行存款均由白某1继承,而白某2则需一次性支付给白某3 72.5万元的折价款。 白某3的代理人提出了这个方案,白某1和白某2表示同意。但就在同意之前,白某2特别加了一句:“关于父亲养老院的费用,现在这笔钱我们还没要回来,后续要回来这笔钱和原告无关。” 白某3当即回应:“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二被告也不得向我主张。如果这笔钱要回来我也放弃,和我无关。” 双方还约定,此次就两位老人的银行存款一次性解决完毕,如果之后发现还有其他存款,白某3也不再主张。 笔录上,三兄妹都签了字。调解协议上,他们也签了字。双方还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签字时起即生效。 看起来,一切尘埃落定。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白某1和白某2却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他们仔细算了一笔账:父母的银行存款总额为199.36万元,但这笔钱里包含了一笔20万元的养老院债权,这笔钱已经预付给了养老院,属于可追回的钱,但能不能要回来是未知数。此外,还有一笔1.2万元的律师费债务尚未扣除。 在兄弟二人看来,可供三兄妹立即分割的现金遗产,应当是扣除这21.2万元债权债务后的净额,即178.16万元。但调解方案没有扣除这笔钱,而是建立在一个“虚高的现金遗产基数”之上。 更让他们在意的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白某2回忆,调解时,白某3的律师曾提出“母亲账户在2019年有6万元被取走”“母亲去世后丧抚费等8万元被取走”等说法。他当庭出示了母亲存折原件等证据试图反驳,但法官并未审查这些证据,反而说了一句“法院查到有这笔钱”。白某2认为,这句话具有引导性,严重误导了他们。 而当白某2在签署调解协议前提出“72.5万元里包含了对方应分担的待追回债权份额”这一关键异议时,法官当场驳回了他的说法,称“那20万是消费了的不算遗产”。关于这笔债权的最终归属,法官未作任何说明。 更令兄弟二人感到不公的是,他们认为妹妹白某3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却独得了72.5万元现金;而长期负责父母生活、医疗及身后事宜的他们,在支付这笔款项后,各自实际可分得的财产份额仅约为56万元。这在他们看来,完全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规定,显失公平。 白某1、白某2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对案件依法改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白某3提出调解方案后,白某1、白某2均表示同意。白某2在同意的基础上,对20万元养老院债权的归属作了补充说明,白某3对此表示认可。双方均在笔录及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签字时起生效。 法院认为,从原审调解过程来看,调解达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并未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白某1、白某2申请再审提出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其所提理由与上述调解过程不符。 再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白某1、白某2的再审申请。 主要争议点分析! 1.两兄弟认为“基础事实错误”。调解书将20万元养老院债权和1.2万元律师费债务计入可分割现金遗产,导致基数虚高。 法律分析:在调解再审中,事实认定错误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撤销调解书的法定事由。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和妥协,允许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疑的情况下达成和解。 2.两兄弟认为存在“重大误解”。他们内心的计算逻辑是“72.5万(对方要价)-7万(对方应分担份额)≈65.5万”,因法官言论导致在混乱状态下签署。 法律分析:调解书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因事后算账觉得“亏了”而主张重大误解,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法律保护的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非当事人最后的盈亏。 3.关于两兄弟认为的“显失公平”。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申请人独得72.5万元,尽主要义务的再审申请人所得较少,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法律分析:关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规定,是法院判决时的裁量依据。但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突破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