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女子斥资1000万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结果一年到期亏损579万元,女子认为是银行负责人诱导自己购买,而且还未提示风险。事发后,女子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这笔损失,不过银行却表示,女子经常购买理财,而且其银行账户里就有5200万元。 据李女士表示,21年7月左右,某银行支行负责人联系自己,说要帮忙完成存款任务,让其将1000万存入银行,并表示一年不取走就能保本,所以自己就按照对方要求照做了。 但是到24年11月,自己不能没有保本,反而亏损了579万,期间对方还以内部消息为由劝阻自己赎回,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所以,李女士认为,银行诱导自己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而且也没有尽到提示风险的义务,加上购买这笔理财产品,是银行工作人员拿着自己手机操作的,所以,李女士觉得这笔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 之后,李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579万元。 不过,银行却认为,李女士常年购买理财,具有丰富的理财经验,而且,李女士银行账户高达5200多万的存款,如此巨额的存款不可能交给别人去保管,加上李女士签署了各种风险投资文件并点击确认,银行认为自己无需担责。 其实,这笔损失到底是李女士自己承担还是银行承担,其实显而易见,就是银行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规定,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即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金融客户,本案中,李女士如果是常年购买理财,加上其账户上有5000多万的存款,那么可以想象到,李女士本人对于财富的管理是非常到位的,而且也有相当的经验。 并不是说,李女士存款一共是100万,这笔100万全部拿去卖了高风险理财产品,而是李女士存款5200多万,其中1000万拿去做了高风险理财,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不一样的。 加上李女士签署了各种投资风险提示文件,以及常年的购买理财经验,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李女士认为自己没有经验,在被银行工作人员拿着自己手机操作购买的,以及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所以,李女士就要举证证明,这笔理财是对方操作的,而不是自己操作的。 如果无法举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能由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的实际损失尚未发生,即还没有赎回,所以持仓收益一直在变动,即便已经发生亏损,李女士系自助购买,银行也尽到了提示义务,据此,不能断定是银行工作人员诱导、代客操作购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当然,因为是一审,李女士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这就需要等待二审的最终判决结果了。 有人说,买理财能亏损一半也是很难的,也有人说,这有什么难的,亏损50%以上的也不少,只不过买这么多的人少罢了。 还有人说,亏了50%,要涨100%才能回本,有些行业是周期性衰退,不是一两年能恢复的,所以买理财,还是买朝阳行业,不能买夕阳行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