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有处近40年楼龄的老旧小区,住的多是老人,没电梯上下楼很困难,旧楼加装电梯政策出台后,整栋楼除住低层的张叔外都赞成。张叔因担心采光、隐私安全等反对,导致项目搁置了近一年。后来项目按法定比例推进后开了工,竣工启用后,张叔想补1.9万元使用电梯,遭到拒绝后,起诉了10多名邻居。 被告,是十多名同住一栋楼的邻居。 原告,是他们的老邻居张叔。 没人能想到,矛盾的起因,竟是一部刚启用没多久的电梯。 这部电梯,当初可是张叔拼尽全力反对,硬生生卡了近一年才建成的。 如今电梯通了,他却主动凑钱想用上,被拒后直接翻脸,起诉了邻居们。 这栋老楼,快40年的楼龄了,外墙有些斑驳,但环境还算安静,可这份安静,在高层老人眼里,全是无奈。 没电梯,爬楼成了渡劫,买一斤菜,爬三四层就喘得直不起腰,扶着栏杆歇好几次。 这样的困境,高层住户忍了一年又一年,盼着能有加装电梯的政策。 2025年,加装电梯的政策终于落地,消息传到小区,住户们凑到一起,商量申请流程,核算费用,忙得热火朝天。 所有人都期待着能装上电梯,没人想到,一盆冷水,会从张叔那里泼过来。 住低层的张叔,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跳出来反对,态度坚决得很,反对的理由说得很明白:连廊建在他家窗边,采光通风肯定受影响,平层入户的设计,外人路过就能看到家里,一点隐私都没有。 邻居们轮番上门劝说,软的硬的都来,有人说可以调整连廊位置,有人说会做好隐私防护。 可张叔油盐不进,不管怎么说,就两个字:不行。 就这么僵持着,电梯项目,一卡就是近一年,后来有人提议,按法定流程来,不再反复劝说张叔。 根据相关政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比例。 邻居们逐一统计,最终达到了这一比例,依法推进项目。 2025年3月,项目拿到《规划许可证》,正式开工,施工期间,张叔也没少上门阻挠,只是这次,邻居们有了法定依据,不再退让。 历经近一年的施工,2026年2月13日,这部承载着高层住户期待的电梯,终于竣工启用。 电梯通了,高层老人笑了,出门买菜外出,再也不用愁爬楼了。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一直反对的张叔,看着邻居们轻松乘坐电梯,他竟主动找到邻居们,说愿意补1.9万元,申领一张电梯卡,偶尔也能用一下电梯。 邻居们想都没想,直接拒绝了,不是不近人情,是这一年来的僵持,耗尽了大家的包容。 被拒后的张叔,觉得邻居们故意针对他,他将十多名邻居一同给起诉了,诉求是:邻居们允许他使用电梯,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还没有明确的判决结果。 张叔的反对,是否有合法依据?邻居们的拒绝,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 加装电梯属于对既有住宅的增设附属设施,虽会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但只要符合法定比例业主同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张叔虽是相邻权利人,但仅以个人利益反对,缺乏法律依据,他的反对行为不构成对加装电梯合法性的实质阻碍。 加装电梯,不是必须全体业主同意才能装。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邻居们严格按照“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比例推进项目,还拿到了《规划许可证》,施工流程合法合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张叔个人的反对,不能阻碍集体决策的执行,业主自治中,多数决原则优先,少数业主的异议不能凌驾于法定流程之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使用共有部分,需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分摊建设、维修费用。 电梯建设期间,张叔明确反对,未参与任何费用分摊,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相当于放弃了对电梯这一共有部分的使用 后续他想补1.9万元使用电梯,邻居们有权拒绝,这并非绝情,而是合法行使共有权,共有部分的使用,需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张叔前期未履行义务,后期就不能单方面主张权利。 结合这些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叔胜诉的概率极低,邻居们加装电梯的流程合法,未侵害张叔的合法权益,张叔未履行共有部分的相关义务,无权主张使用权。 不是邻里绝情,而是业主自治中“多数决”与“少数权益”的平衡,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一点,很少有人能看透。 您觉得,张叔补钱用电梯合情合理吗?邻居们的拒绝,是合法维权还是公报私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