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方仅负转付工程款义务,不承担共同付款或垫付责任。 【要义要旨】 金阿三、陈俊辉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大唐建筑公司只是名义上承包案涉工程,原判决认定金阿三、陈俊辉与大唐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借用资质关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书》均因违法而无效。名义工程承包人并未参与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请求名义工程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6524号 陈俊辉、三门峡易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