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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甥带5人上门,对舅舅进行围殴,舅妈激愤之下,拿起一瓶强腐蚀性液体,直接

上海,一外甥带5人上门,对舅舅进行围殴,舅妈激愤之下,拿起一瓶强腐蚀性液体,直接泼向一男子,男子当即痛苦惨叫,连滚带爬逃跑,事后男子全身20%被烧伤,造成10级伤残,舅妈也被刑拘,可舅妈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2次判决亮了! 这案子乍看是家庭纠纷,细看是法律教科书。6个人冲进别人家围殴一个老人,换成谁站在舅妈那个位置,脑子里恐怕只剩一个念头:再不出手,人就没了。泼腐蚀性液体这招确实狠,但得看放在什么情境下衡量。 先捋清楚一个关键事实: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在治安领域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第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意味着“被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已经彻底成为历史。 这个案子正好撞上了新法实施的节骨眼。法院怎么判,不仅关系到舅妈一个人的命运,更是在给全国老百姓释放信号: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你有权利制止。 有人可能会问:6个人围殴一个人,算不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算。上海宝山法院去年审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外卖小哥看到有人举铁锤要伤人,冲上去把人扑倒,结果对方手掌被硌伤,反过来索赔12万。法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一分钱都不用赔。法官当时说了句话很到位:如果不制止,可能出人命;制止了,行凶者受伤,这风险得行凶者自己担。 再看这个案子的细节。外甥带5个人上门,这是“入户”实施不法侵害,性质比街头斗殴严重得多。舅妈作为家庭成员,面对的是对丈夫正在进行的暴力攻击。这种情况下出手,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性”——不是为了报复,是为了阻止侵害继续。 当然,争议点在于“手段是否过当”。腐蚀性液体这玩意儿听着吓人,烧伤20%、10级伤残的后果也确实不轻。但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只看结果,得看当时的紧迫程度。6个年轻力壮的人打一个老人,舅妈一个女性,手里能抓到什么就是什么。法院两次判决都认定正当防卫,说明法官代入的是当时的场景,而不是事后坐在办公室里看伤情报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此前在解读新法时提到,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结合双方力量对比、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6对2、年轻对年老、施暴方持有工具,这几个条件叠加,舅妈的防卫手段虽然造成了较大伤害,但未必就超出了必要限度。 这案子还牵扯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边界。外甥带人打舅舅,这不是普通的口角升级,而是典型的家庭暴力场景。以往这类案件,受害人往往因为“家丑不可外扬”选择忍让,出手反击的反而容易被各打五十大板。新法实施后,这种困局正在被打破。 法院两次判决都亮了,亮在哪里?亮在敢于对“谁受伤谁有理”的老思维说不。10级伤残的伤情摆在那,法院没有因为伤情重就倒向施暴方,而是认认真真地审查了不法侵害是否存在、防卫是否适时、手段是否合理。这本身就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从数据上看,2026年新法实施后,全国多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都更加注重“还原现场”。宝山法院那个案子,法官调取了公共视频、询问了目击证人,还原了“持锤伤人”的事实,而不是听行凶者说“拿锤子是为了修车”。这种办案思路的变化,才是新法落地后最实在的收获。 回到舅妈这个案子。两次判决维持正当防卫的认定,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法律不会让守法者在暴力面前束手待毙。但也要提醒一句,防卫权的行使有边界——如果侵害已经停止,或者你有其他更安全的选择,就没必要下死手。新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