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男生见好友被打,上前劝阻时遭到多人围殴,男生倒在地上时,正好摸到一个碎酒瓶,于是立即反击,谁知一时失手造成其中1人重伤,后男生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但男生认为自己面对多人围殴,迫于无奈才进行的反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男子还是不服,提起申诉,再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看法。 这事儿就发生在河南,男生是个刚上大学的张某新,好友是他朝夕相处的室友,两人好到能穿一条裤子。那天晚上,好友因感情纠纷和五个人起了口角,对方仗着人多,直接把好友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拳头砸在身上的闷响,听得人头皮发麻。张某新冲上去拉架,嗓子都喊哑了,“别打了,有话好好说”,结果直接被当成了“出头鸟”,四五个人围上来对着他又踢又踹,有人还抄起路边的砖头砸过来,他被一脚踹进旁边的排水沟里,后背狠狠磕在水泥沿上,疼得直抽气,眼前全是金星,连呼吸都费劲,好友的惨叫声还在耳边回荡。 他躺在沟里,手在泥水里乱摸,指尖突然碰到个玻璃碴子,是个被摔碎的啤酒瓶,锋利的边缘划得手心冒血,他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只知道不能再被打了,好友还在旁边被揍得嗷嗷叫。他攥着碎酒瓶猛地挥出去,只想把围上来的人逼退,没成想力道没控制住,直接划中了其中一人的胳膊,鲜血瞬间喷了出来,那人当场倒在地上,疼得直打滚。 这一下,围殴的人停了手,可麻烦也来了。被划伤的人被送进医院,鉴定为重伤二级,警方找上门,直接把张某新带走了。一审法院开庭时,对方律师咬死他是“故意伤害”,说他主动持凶器伤人,根本不是正当防卫。张某新哭着说自己是被围殴才还手,可法官只看了结果——重伤,直接判了他3年有期徒刑。 他当时就懵了,自己是去劝架的,是被人围殴到绝境才反击,怎么就成了罪犯?他咬着牙上诉,觉得法律不该冤枉一个普通人。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理由是“不能排除互殴的可能性,且碎酒瓶属于致命性凶器,造成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判决一出,全网都炸了,网友们纷纷喊冤:“被5个人围殴,还手都成犯罪了?”“这不是逼着人挨揍吗?” 这里必须提**《刑法》第20条**,这是正当防卫的核心法条,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还有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专门强调“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要考虑其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防卫人可以针对所有侵害人进行防卫,这是法律给普通人的底气 。 张某新没放弃,先后向二审法院和河南高院申诉,他的律师反复强调:案发时对方有5人,均为青壮年,手持砖头、拳脚相向,张某新被踹进沟里后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没有任何武器,碎酒瓶是情急之下摸到的,并非主动携带;反击的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主动伤人,且仅划伤一人手臂,并非主动追求重伤结果,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审法院的分歧,恰恰戳中了司法实践的痛点。一审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是陷入了“结果导向”的误区,只看重伤的结果,却忽略了多人围殴的情境、防卫人的心理状态和防卫的必要性。而再审法院最终改判无罪,正是回归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原则,认可了张某新的防卫起因和防卫意图,认定其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案子太典型了!现实里太多人遇到这种情况,要么忍气吞声被打,要么还手就被认定为互殴或防卫过当。法律的初衷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可如果连被围殴的人都不敢还手,那不法分子只会更加嚣张。 你遇到过被多人围堵的情况吗?第一反应是跑还是反击?如果是你,在那种绝境下,会怎么做? 更气人的是,有些司法人员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总喜欢用“事后诸葛亮”的视角,脱离当时的情境去评判防卫行为。比如本案中,二审法院只看到碎酒瓶和重伤结果,却没考虑张某新被踹进沟里、孤立无援的处境,也没考虑对方多人持凶器的暴力程度。根据《指导意见》,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时,防卫限度的认定应结合侵害的强度、人数、手段等综合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控制力度 。 张某新的经历,让无数普通人寒心。他本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却差点毁了自己的人生。好在再审法院纠正了错误,给了他公道,也给了所有普通人一个信号:法律会保护正当防卫的人,不会让好人蒙冤。 但这还不够!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依然偏高,很多类似案件依然会被错判。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让司法人员在办案时,真正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还原当时的情境,而不是机械地套用法条。 只有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真正落地,让每个人都敢于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敢反击,我们的社会才会更有正气,不法分子才会有所忌惮。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