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双截棍反击,凭啥判我故意伤害?”男子被打后还手,却被关了8个月,对方只拘留4天!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在这里 来源:大风新闻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看得人憋屈。 福建东山,赖某带着员工出差住酒店,半夜两点,曾经的合伙人陈某突然闯进房间,一脚把他踹翻在地。赖某个矮,只有1米63,陈某1米8多,又高又壮。赖某被打得嘴里出血,眼看拦不住,从包里摸出健身用的双截棍反击,把陈某打伤了。 结果你猜怎么着?陈某只被拘留了4天,赖某却因故意伤害罪被关了8个月! 赖某不服:明明是对方打上门,我被打得吐血才还手,凭什么是我坐牢? 今天咱们不站队,就掰扯掰扯:这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法律到底怎么定? 一、陈某闯进房间动手,赖某有没有权利反击?有! 咱们先看第一个问题:赖某能不能还手? 《刑法》第二十条写得明明白白: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那天,陈某半夜闯进赖某房间,先推倒,后脚踹,还拿小圆几砸人。这时候,陈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赖某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赖某当然有权防卫。这一点,一审法院也认了——赖某的反击“具有防卫性质”。 所以,不是“被打不能还手”,而是“还手要看怎么还”。正当防卫不是罪名,是法律给你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有个边界。 二、赖某被判故意伤害,问题出在哪?防卫过当的“度”怎么把握? 一审法院认定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防卫过当”。什么叫防卫过当?就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那问题来了:什么算“明显超过”?什么算“重大损害”? 法律上,“重大损害”一般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轻伤但手段特别残忍。陈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刚好踩在“重大损害”的边上。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本来用拳头能制止,你却动了刀;本来推一下就行,你却往死里打。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站在事后“上帝视角”冷静分析,而要站在防卫人当时的处境来看。 案发时是什么情况?凌晨两点,对方酒后闯进房间,1米8多的壮汉,1米63的赖某已经被打出血,旁边两个帮手根本拉不住。对方还叫嚣“今天你们三个必须亖一个”。在这种极度紧张、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要求赖某精准控制反击力度,拿着双截棍只能打胳膊不能打头,打到对方“刚好服软不能受伤”——这未免太强人所难。 法律上有个原则叫“防卫人优待”,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要求防卫人做出分毫不差的精确判断。只要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就不该轻易认定为过当。 三、为什么打人的只拘留4天,被打的却关了8个月?很多人不理解这个“反差” 这是让赖某最不服气的地方:陈某先动手,只拘留4天;我被打还手,却关了8个月。这公平吗?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陈某被拘留4天,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殴打他人”行为的行政处罚。因为他造成的结果是赖某“未达轻微伤”,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而赖某被刑事拘留、逮捕,是因为他的行为导致陈某轻伤二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即便最后法院判了“免除刑事处罚”,前面的羁押过程也已经发生了。 说白了,两个人行为的“后果”不一样,启动的法律程序就不一样。陈某打人但伤轻,走的是行政处罚;赖某还手但把人打成了轻伤,走的是刑事程序。这在法律上是两条不同的轨道。 但问题在于,如果赖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他就不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更不该被关8个月。所以,这个案子真正的焦点,始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结论:正当防卫不是“不能还手”,而是“还手要合法” 这个案子目前还在二审,赖某坚持上诉,认为自己就是正当防卫。最终结果如何,我们还得等法院的判决。 但不管结果怎样,这个案子给咱们普通人提了个醒: 第一,被人打了,你有权还手,但要注意“度”。能用拳头制止的,别动器械;能把对方逼退的,别追着打。正当防卫是保护自己,不是“合法打架”。 第二,事后报警、保留证据,比现场“打回去”更重要。赖某当时被打得吐血,这些伤情、对方闯门的监控、威胁的录音,都是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关键证据。证据越扎实,防卫性质的认定就越清晰。 第三,法律保护的是“制止侵害”,不是“报复”。如果侵害已经停止,你还追上去打,那就从防卫变成了互殴,甚至故意伤害。 最后想问问大家:如果你是赖某,1米63的身高,半夜被1米8多的壮汉闯进房间殴打,对方还喊着“今天必须亖一个”,你会怎么应对?你觉得赖某的行为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