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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一12岁男童在和同伴玩乒乓球,结果身后走来一78岁老人捡拾塑料瓶,男童

安徽铜陵,一12岁男童在和同伴玩乒乓球,结果身后走来一78岁老人捡拾塑料瓶,男童没注意就碰到了老人,结果老人却直接摔成了骨折,事发后,老人将男童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为此法院判了男童赔偿5万多,结果家属却提出了质疑。 据悉,12岁的男童小黄在一公园的乒乓球桌上和同伴打球,因为这里摆放着一排乒乓球台,所以,经常有市民打完球就随手将喝完的饮料瓶子仍在附近。 78岁的周某闲来无事,便经常到附近捡拾塑料瓶子,结果,就在小黄和同伴打球的时候,周某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走到了小黄的身后,小黄后退接球时,结果和周某撞在了一起。 因为小黄年轻,所以撞了之后没什么大碍,但是周某就不一样了,周某在被撞倒之后,直接摔断了腿,送医后,小黄父母垫付了5700多元。 结果,等待周某出院后,直接将小黄告上了法院索赔十余万元。 事发后,有网友说,你作为一个成年人,进入运动场所,被撞倒,这是自甘风险,不能让人家赔偿。 还有网友说,老人问题大一些,自己走过去的,人家在哪里玩耍,怎么能看到身后什么样,所以,明知道人家在那打球,还硬往里挤,自己承担大头,人家孩子承担小部分责任就行了。 实际上,民法层面上有一个原则,即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承受危险,当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 此时,若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导致了自身受到损害,受害人是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本案中,小黄在打球,周某过去捡塑料瓶,显然,双方并不是在进文体活动,但是,如果此时小黄是在相对专业、封闭的球场上,碰到了横穿球场或者是过去捡瓶子的周某,从而将其撞倒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黄一定不会承担责任。 但是,本案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因为事发环境是在公园,而非相对封闭的区间,即便在乒乓球台后方,像周某等人,也是可以随意穿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打球的人还是要更加留意一些。 对此,法院认为,小黄在没有确保身后安全的情况下移动,加上监护人没有在现场监护,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小黄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周某4.8万元。 对此,小黄父母认为,因为这个老人在小孩身后也就半米左右,而且自身走路都有些不稳当,孩子只是后退了两步就撞倒了他,小孩在打球的时候要不断回头看,这是做不到的,而且乒乓球又不是高危运动,不需要家长实时监护,所以,小黄父母觉得儿子没有责任。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