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宫颈癌手术前未行必要检查,导致手术错误切除临近的正常直肠】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9日,张某因宫颈癌IIa期在被告处施行了相关手术。手术中,请肠外科医生会诊,判断应进行直肠部分切除和结肠造瘘术,手术后将相关病理组织送检。病理确定双侧附件及直肠均未见癌组织、淋巴结未见癌组织。 故可确认被告在所施行的直肠部分切除和结肠造瘘术系错误手术。之后,原告寻求进行恢复性手术并两次入B市某医院治疗,并施行冠状结肠造口还纳、粘连松解术。术后,标本送常规病理学检查均未见异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4,310元。 【被告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辩称】对于原告在我院治疗经过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问题陈述的数额应该是没有划分责任的数额,我们同意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各分项数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庭审质证阶段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鉴定结果】被鉴定人张某目前损害后果符合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张某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80日。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病理检查说明医方在术前未进行必要的相关检查来排除/鉴别诊断,而导致术中误诊、误治(切除直肠)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因术中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张某切除直肠的损害后果,且因在直肠切除一事,张某至B市某医院再次手术,对错误切除直肠的后果进行再次治疗; 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对张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故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结合鉴定意见,应认定被告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需承担55%的赔偿责任。 上述损失由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即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211,670.9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鉴定人综合分析后认定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以10,000元为宜。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判决,被告某某大学附属F医院赔偿221,670.9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