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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冒用原告资料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并设立多处办事处进行非法理财】   【

【行政诉讼:冒用原告资料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并设立多处办事处进行非法理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接收了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所需要的一系列书面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修正案、股东转让协议书等文件,被告于同日核准变更登记,将原告变更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   案外人李某于2019年3月22日领取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原告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下属公司发现有非法理财销售行为,经查询后发现原告被变更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   原告以公司印章被伪造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准变更原告为第三人股东的登记行为。   另查明,原告的公司印章系于1993年8月1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刻制,并留在印章样式,与被告提交的档案中显示的印章样式不一致。   【原告诉称】2019年3月22日,被告将M公司变更为某公司,同时将原告变更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并将注册资金由300万变更为5000万。   某公司是冒用原告资料,向被告提交虚假材料进行了工商登记,并冒用原告名义设立多处办事处,进行非法理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被变更为第三人股东的登记。   【被告辩称】2019年3月22日,原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被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被告受理后经审查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作出核准登记。   被告具有作出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尽到了审查义务,应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综上,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庭审意见】被告在受理申请后,审查了经办人提交的文件材料的法定形式,最后核准变更登记,在此过程中适用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结合案件事实,被告接收到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盖章与原告依法刻制并使用的公章不一致,这就不能认定接受股权转让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这一事实就不符合变更登记的法定条件。   被告据此文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属于证据不中,依法应予撤销,故原告主张撤销被告对第三人核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某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