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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了关系,岂料男子妻子大方表示,只要女老板给

重庆,一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了关系,岂料男子妻子大方表示,只要女老板给她300万,她就和丈夫离婚成全两人,女老板给了钱,与男子同居1年后分手,又要求妻子归还300万,妻子一口拒绝,法院判决亮了!   重庆有个女老板,自己开了家公司,经济条件很好,后来公司招了个年轻的男员工,这个男员工当时已经结婚了,有妻子和家庭。女老板见这个男员工年轻能干,慢慢就看上他了,两人在工作往来中越走越近,最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之后,两人都动了想长久在一起的心思,就打算各自离婚,然后组建新的家庭。 女老板为了能尽快和这个男员工在一起,就主动找了男员工的妻子谈离婚的事。没想到,男员工的妻子没有大吵大闹,也没有指责他们,反而很大方地提出了条件,说只要女老板给她300万,她就自愿和丈夫离婚,成全女老板和她丈夫。女老板当时一门心思就想和男员工在一起,觉得300万对自己来说不算什么,只要能达成目的,花点钱也愿意,所以当场就答应了这个条件。 随后,女老板就按照约定,把300万转到了男员工妻子的账户上,当时双方虽然没有签书面协议,但口头说好了,这笔钱是离婚补偿和孩子的抚养费,只要钱到账,男员工的妻子就马上和他办理离婚手续。男员工的妻子收到钱后,也兑现了承诺,很快就和男员工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后,女老板就和这个男员工搬到了一起同居,本以为两人能顺利过日子,没想到同居还不到一年,他们就因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一样,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多,最后实在过不下去,就彻底分手了。这时候女老板才回过神来,自己花了300万,不仅没和男员工修成正果,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心里特别不甘心。 于是,女老板就找到男员工的前妻,要求她把当初给的300万还回来,女老板觉得,当初给她钱,是为了和男员工结婚,现在两人分手了,当初的约定就不算数了,这笔钱就该退回来。但男员工的前妻一口拒绝了,说这笔钱是女老板自愿给她的,是离婚补偿和孩子的抚养费,是她应得的,而且她已经和男员工离婚了,履行了自己的承诺,没有理由返还。 两人协商了好几次,都没有达成一致,女老板见男员工的前妻不肯还钱,就干脆把她和那个男员工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返还这300万,还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给过这笔钱。法院受理这个案子后,先后开了两次庭,也就是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完全不一样,最后二审的判决才算最终结果,也让很多人没想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老板给男员工前妻300万,目的是为了促成男员工和他前妻离婚,然后自己和男员工在一起,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就是大家公认的好风气、好规矩,破坏了别人的家庭,所以这种给钱的行为是无效的,属于无效赠与。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赠与行为,受赠人应该把收到的钱返还给赠与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男员工的前妻必须把300万返还给女老板。 男员工和他的前妻都不服一审判决,觉得这个判决不公平,就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查阅了所有证据,还核实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最后作出了和一审完全相反的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女老板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女老板一分钱都要不回来了。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二审会改判,其实道理很简单,二审法院认为,女老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她是把300万赠与给男员工前妻的,反而能看出,这笔钱是她替男员工给前妻的离婚补偿和孩子的抚养费,不是她直接赠与给前妻的。更重要的是,女老板给这笔钱的动机本身就不合法,是为了破坏别人的婚姻,促成自己和有妇之夫在一起,这种动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法律上有个说法,就是因为不法原因,也就是不好的、不合法的原因给出去的钱,事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女老板当初自愿给这笔钱,就是为了达到破坏别人婚姻的目的,现在她和男员工分手了,就想把钱要回来,这本身就不诚信,也违背了当初的约定。而且,男员工的前妻当时身患重疾,作为婚姻中的受害方,她要求300万的补偿,并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合理的经济补偿,用来保障自己和孩子以后的生活。 还有一点,女老板和男员工同居一年,是他们双方自愿的,分手也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不能因为两人分手了,就把责任推到男员工前妻身上,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款。二审法院的判决,其实也是在告诫大家,不要试图用金钱去扭曲伦理道德,不要去破坏别人的家庭,否则就算花了钱,最后也可能人财两空,而且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不正当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