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陈某驾车与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全责,随后三轮车主与陈某及保险公司签了三方协议,一次性赔偿47000元。不料事后,三轮车主出现头晕恶心,经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影响日后生活和工作。于是,三轮车主再次找到陈某索要赔偿,陈某和保险公司一口咬定已经赔过了,拒绝二次赔偿。三轮车主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起诉了! 陈某最近一次驾车时,不小心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人当场都受了伤,三轮车主受伤相对严重,陈某第一时间将他送往就医。 事故发生后,陈某按流程,报警报保险。民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异议。打算走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对这场事故综合评估后,建议陈某与三轮车主私下解决,他们正常赔付,陈某采纳了建议。 出院后,三轮车主与陈某及保险公司三方约在一起,就赔偿问题进行讨探。 讨论时,三轮车主杨某觉得自己头脑还算清醒,身体也没什么问题,私了更方便,还能快速拿到赔偿,而且对方给的数额也还算满意,也就同意了私了解决,并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付47000元。 杨某本以为这件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自己拿到了满意的赔偿。 没想到,过了几天,杨某发现自己经常性的头晕恶心,而且不仅不见轻,反而越来越严重,就去做了检查,结果出来吓一跳,原来他脑部受损。 杨某心想脑袋受伤肯定和那场事故脱不了关系,但这样下来,自己的赔偿就少要了,之前没把脑伤算进去啊! 于是杨某决定找机构鉴定一下伤情,为后续追加赔偿增加证据。 经过鉴定,杨某的脑伤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而且脑伤引发精神障碍,活动能力中度受限,会影响日后生活和工作,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于是他拿着鉴定结果,找到驾驶员陈某和保险公司,要求二次赔偿,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被拒绝后,杨某将他们起诉了,要求他们追加赔偿。 陈某和保险公司坚决认定,他们三方已经达成了三方协议,而且已经赔付完全部损失,当时三轮车主也是认可的,并且也签了字,这事就算解决完了。 因为他们三方当初在调解的时候就约定好了,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只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不会再因此产生经济纠纷。 驾驶员陈某和保险公司觉得,三轮车主杨某应遵守他们当时的三方约定,不能再要赔偿。 经审理查明,三轮车主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时,不知道自己已构成伤残,也不知道协议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会很大,存在重大误解。原来的协议有失公平。 当时赔偿的项目只涉及到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的赔偿。现在鉴定是九级残疾,涉及到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他们的这个调解协议当中不包含这些。 经审理认为,三轮车主杨某有权请求撤销原协议的规定,但不再支持他重复赔偿请求,可以支持他追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判决再赔偿杨某15万余元。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理。 这里三轮车主在取得赔偿后,又鉴定的伤残,属于"新的事实",他的残疾状态的是明确的,可依法起诉,依法获赔。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第一次赔偿时,三方协议未涵盖残疾赔偿,也没赔付残疾赔偿金。现已经鉴定确认残疾,之前的赔偿属于有项目遗漏,可另行主张。 开车避免不了刮刮蹭蹭,有的人遇到交通事故,觉得不严重就可以私了,既省时又省力。但私了往往隐藏一些隐患,一旦触发隐患,反而更麻烦。 遇到问题时,切勿因为一时方便就匆忙决定,一定要分析利弊,酌情定夺。 大家对这起案件判决有何想法,评论区聊一聊。 信息来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