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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一15岁女孩因卷入一起打架纠纷,和母亲一起来到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不料

福建宁德,一15岁女孩因卷入一起打架纠纷,和母亲一起来到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不料,教导员让女孩母亲先离开,随后以“可能被拘留”相威胁,在办公室里对女孩实施了猥 亵行为,包括抚摸 胸 部和强制口 交。事后,垃圾桶、警服、藤椅上留下的体液成了铁证。女孩回家后情绪崩溃,自残、多次离家出走,胳膊上全是刀疤。后来,教导员因强制猥 xie罪被判2年9个月。女孩父亲认为判得太轻,准备申请抗诉。   据悉,二十年前,山东人张先生路过牙城镇,觉得是个能落脚谋生的好地方,便留了下来。   张先生在这里结婚生子,2010年,女儿小君出生,成了这个家的掌上明珠。   小君虽然初一时成绩不太好,被送到河南的封闭学校改造了一年,回来后懂事了不少,张先生觉得日子总算有了盼头,正张罗着让女儿继续在牙城上学。   可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彻底打乱了这个家庭所有的计划。   2025年6月16日,张先生正在福鼎开车,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带着哭腔,断断续续地说,女儿小君在派出所被欺负了。   张先生的第一反应是不信,甚至有些恼怒:“怎么可能?孩子乱说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他太清楚派出所是什么地方了,里面的教导员,是官家的人,怎么会对一个15岁的小女孩下手?   原来,小君卷入了一起打架斗殴,小君和母亲被通知到派出所教导员李某的办公室。   14时许,小君母女进入办公室。   15时许,教导员李某找借口让小君的母亲先行离开,只留下15岁的小君一人。   小君的母亲当时想都没想,觉得女儿在派出所能有什么事?放心地离开了,   可她前脚刚走,李某利用其办理小君殴打他人案件的职权便利,以“可能被拘留”为由相胁迫,对这名年仅15岁的少女实施了抚摸 xiong 部等行为。   小君回到家后,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吃不喝,最后放声大哭。   妻子起初还以为是在派出所挨了训,没太在意,直到女儿情绪彻底失控,才在追问下得知了这令人发指的经过。   电话打到张先生这里时,他的脑袋“嗡”的一声,从最初的震惊、不信,到妻子反复确认后的愤怒与恐惧,立刻拨通了教导员李某的电话。   电话那头,李某的声音镇定得可怕,他极力否认,声称自己是在“很努力地调解纠纷、教育孩子”,还要求张先生带着妻女到派出所当面对质。   紧接着,李某一字一句地“劝导”着,“我是为了你们在牙城好好生活”“你不要污蔑警察”“我不会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的”……   张先生没有犹豫,他回来的路上,果断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晚23时许,教导员李某,被带走调查。   经鉴定,李某办公室垃圾桶内侧、裤子裆部、警服下摆、手指指缝、办公室藤椅扶手、毛巾表面,甚至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的鞋带表面,都检出了与李某血样基因型相同的STR分型。   在法庭上,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他甚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胁迫手段强制猥 xie未成年人,手段恶劣,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判决下来了,李某没有当庭提起上诉。   然而,在张先生看来,两年九个月的刑期,对于女儿一生难以磨灭的创伤来说,实在太轻了。   如今,张先生决定不再沉默,打算向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同时,他也在积极联系律师,准备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有人说,我查了下,强制 猥 xie 罪基本刑就是五年以下,认罪认罚确实可以从宽。但问题在于,李某是在派出所办公室作案,这是不是该算‘公共场所当众’?如果是,那起步就是五年以上。   从法律角度,法院对李某的处罚是否过轻呢?张先生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xie他人或者侮 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实施犯罪的地点是其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虽然办公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派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教导员办公室在特定时间段内,可能具有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的性质。   若该办公室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则本案应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法定刑,二年九个月的判决则明显畸轻。   即便不认定为公共场所,考虑到其利用职权、在办公场所作案,且受害人小君未满18周岁,也应从严惩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所以,张先生作为被害人小君的法定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有权向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旦抗诉成功,二审法院有可能对李某判处更重的刑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