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98年出生的姑娘,原本是湖南某职业中专的教师,站在讲台上教书育人。可谁也没想到,她几年前开始在微信群里发自己的“闪照”,即那种看完几秒就销毁的照片,用这种方式吸引陌生男子加好友。等对方上钩后,她把自己拍的裸 体视频和与别人的私 密视频明码标价199元、299元,通过链接卖给别人。短短八九个月,她靠这个赚了24万多。很快,警察找上门。结果,女子从讲台上的老师成为被告席上的罪犯。 徐某1998年出生,标准的“95后”,拥有大学本科的学历,还是湖南某职业中专的一名在编教师。 然而,在这份光鲜的身份背后,另一个“徐某”却在网络的暗影中悄然滋生。 2023年9月,那时的徐某,不知是因生活压力,还是被消费主义的浪潮裹挟,又或是一时的贪念作祟,她萌生了一个危险的念头,利用自己的身 体和隐私去换取金钱。 她最初的手段颇为隐蔽,在一些微信群里,她开始发布一种叫做“闪照”的东西。 用过的人都知道,这种照片看完几秒就会自动销毁,给人一种“阅后即焚”的安全感。 她用这种方式吸引一些男性的注意,照片的内容,自然不是普通的自拍。 果然,有人上钩了,一些男性在看完“闪照”后,会主动添加她的私人微信。 就这样,徐某的微信好友列表里,逐渐多了一批“有特殊需求”的陌生人。 这些人为数不多,但都是她精准筛选过的“客户”。 当这些“客户”加为好友后,徐某才真正开始她的“生意”。她出售的东西,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她自己拍摄的LUO体视频,以及她与别人的发生关系的视频。 这些极度私密、带有强烈感官刺激的内容,被她明码标价:199元、299元一份。 这个价格不算天价,却足以筛选出有一定消费能力的“顾客”。 交易方式也颇为“现代”,她不是直接发送视频文件,那样风险太大,容易被平台检测。 她选择发送一个微信链接,买家点击链接,就可以下载观看。 这种方式,既完成了交易,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隐蔽性。 在她的“客户”名单里,有两个人很关键,一个叫伏某,一个叫王某,正是他们,让徐某的行为暴露在司法机关的视野之下。 经公安机关调查和专门的机构鉴定,徐某卖给伏某的视频中有9部属于淫 秽物品,卖给王某的则有24部之多。 从2023年9月到2024年5月,短短八、九个月的时间里,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里,源源不断地收到来自伏某、王某等人的转账。 经审计,她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竟然高达24万余元。 2024年5月31日,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找到了她,将她抓获归案。 到案后,徐某很快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徐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人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重要线索。 后来,侦查机关根据她提供的线索,成功侦破了另一起案件。 案发后,在徐某的家人帮助下,徐某将违法所得24万余元全部退缴,并且提前预缴了法院可能判处的罚金。 随后,区检察院以“制作、贩卖淫 秽物品牟利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法院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徐某自2023年9月起,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发布“闪照”方式引流,将本人拍摄的私密视频以199元、299元价格出售,获利24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33部视频均属淫 秽物品。 法院认为,徐某主观上具有牟利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作及贩卖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不过,徐某到案后,存在多项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争取到了更轻才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徐某于2024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其制作、贩卖淫秽视频的全部犯罪事实,且此后供述稳定,未出现翻供情形,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重要线索,且侦查机关根据该线索经侦查,成功侦破另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符合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徐某认罪认罚,且与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余元,并主动向本院预缴了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有积极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