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男子是外卖众包骑手,他接单前,给自己买了份众包个人意外险,保险期为每日接单时起,至次日凌晨1:30分的配送期,如果猝死,保额为60万元,谁知当天下午17:59分,小哥送完最后一单,他回到家里,几小时后在家中猝死,家属找保险理赔,保险拒赔,理由是小哥死亡时,既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家属告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陈阳突然死了,家人发现后嚎啕大哭,家里的生活,全靠陈阳送外卖维持,他这一死,家里天都塌了。 原来,陈阳是一名外卖众包骑手,他平日里总是匆匆忙忙,风里来雨里去在城市里穿梭。 在他心里,能多送就多送,自己家境困难,想要改善,全凭自己多一分的努力。 2025年5月31日,陈阳和往常一样,准备开始接单送外卖,他有个习惯,每天在接单都会通过众包A p p支付3元服务费。 支付之后,平台会自动为他投保一份“众包个人意外险”。 保单上显示,保障期间是从每日接单时起,一直延续到次日凌晨1时30分。 在这期间,保险都起作用,其中有一项是猝死,保额高达60万元。 此外,保险合同里还有个特别的条款,所谓猝死,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出现急症后,即刻就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是猝死。 看了这样的条款,陈阳每天雷打不动的充值3元,他就怕自己万一有事,家里老小就没了依靠。 出事的当天,陈阳忙碌了一天,下午5:59分,他才送完了最后一单。 他擦擦汗水,长嘘一声,终于结束了一天的工作,他想赶紧回家休息。 他回到了家里,倒头就睡,可家人没有想到,这竟然是和陈阳最后一次团聚。 几个小时之后,家人看陈阳还没动静,家人叫了他几声,突然发现他没了呼吸。 家人悲痛万分,赶紧联系了急救人员,可已经晚了,陈阳猝死,年轻的生命定格在这一天。 经过法医的鉴定,认定陈阳的死亡时间在5月31日21时至6月1日0时之间,死亡原因是脑卒中。 陈阳的母亲和孩子,知道陈阳每天会买一份保险,俩人忍着悲伤,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他们没了陈阳,希望能得到那笔60万元的赔偿,家里有老有小,还要指望这一笔保险金来维持生活。 可让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他们认为,陈阳死亡时候,是在自己家里,他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保险合同里关于“猝死”的定义! 陈阳的家人十分的委屈,陈阳就是为了送外卖才买的这份保险。 虽然死亡时间不是在送单过程中,但也是因为长期送外卖劳累,才引发了脑卒中导致死亡。 可经过多次协商,保险公司就是不赔,家属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0万元保费。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等设为理赔条件,限缩了保障的范围,因此属于免责条款。 但是在陈阳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强制弹窗显示条款,也没有明显标识猝死条款。 保险公司没有清晰界定关键的内容,也未给投保人举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猝死条款是免责条款。 但保险公司没在投保时好好提示说明,没让骑手充分注意,也没解释清楚,所以这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拿它当拒赔理由。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以陈阳在家猝死拒赔不合理! 因陈阳的死亡是在保险期间,陈阳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阳家属赔偿6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