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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订立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应依法履行】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订立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应依法履行】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4日,原告范英与某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机构签订《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约定原告原住宅某区某方块东某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建筑面积47.8平方米;   被告拆迁原告房屋,安置原告房屋建筑面积66.28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3.72平方米。原告住宅改作经营用并选择产权调换,被告按照原住宅房屋面积的一倍增加到安置户型中,上述合计被告应安置原告房屋面积117.8平方米。   结算方法为:原面积部分及按公式计算后与原房建筑面积之差不收款,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交款,即3.72平方米某1200元/平方米=4464元。后被告给原告安置的房屋面积为111.02平方米,且按照缩小面积3.06平方米某5000元/平方米向原告返款15300元。     【原告诉称】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安置回迁房屋面积117.8平方米。2020年12月15日配户时,被告只给原告安置了111.02平方米的住宅,面积差6.6平方米;按照每平米5000元计算,差价为33000元,但被告只给付了15300元,不符合协议约定。   【被告辩称】1、被告已依约履行协议。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约定,原告原房屋建筑面积为47.8平方米,根据计算,应安置原告建筑面积66.28平方米,原告将住宅改作经营并选择产权调换;   被告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倍即47.8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共计114.08平方米。现被告给原告安置了111.02平方米的住宅,又返还了3.06平方米的差价款,被告已依约履行协议。   2、原告计算的未安置房屋面积有误。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第二条第1款、第4款约定,原告主张的117.8平方米面积中的3.72平方米面积属于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该面积不是对原告的安置面积,只是在实际安置时若出现需要上靠增加面积情形时,原告可以按1200元/平方米交款。   也就是说,被告对该面积不负有安置义务,只是在发生需上靠增加面积情形时,对不超过该部分的上靠面积部分原告享有一定的购房政策。本案中,在实际安置时,未发生需要上靠情形,原告无权就该部分向被告主张权利。   对此,原告也已经在《东方新天地项目被征收人进户结算表》中签字确认,认同应返还的面积仅为3.06平方米,所以,3.72平方米的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并不需要返款。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原告订立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依法履行。   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安置原告房屋面积117.8平方米,实际安置了111.02平方米,相差的6.78平方米应予补偿。其中3.06平方米被告按5000元/平方米予以返款,原告已签字确认,故还相差的部分3.72平方米也应按照5000元/平方米给予原告补偿。   但原、被告在协议书中约定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交款,即3.72平方米某1200元/平方米=4464元,该部分款项原告并未缴纳。综上,被告返还原告的价款应为3.72平方米某5000元/平方米-3.72平方米某1200元/平方米=14136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机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履行给付原告房屋价款1413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