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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女子胆子不是一般的大!重庆,女子实名举报某局一领导,称其母亲名下,在3年内多出

这女子胆子不是一般的大!重庆,女子实名举报某局一领导,称其母亲名下,在3年内多出10处房产,共计2700多平方米,总价高达几个亿,以及宾利豪车,与退休工人身份严重不符。对方却称是其母亲经商所得,某局以该问题不属工作范畴,涉及个人隐私下架视频。而后,其领导以侵犯名誉权将她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近日,一起由网络实名举报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社会上引发了持续热议。 一位女子通过网络公开实名举报,称当地一位公职人员的退休母亲,在短短3年内名下新增了10余处房产,总面积超过2700两平,资产估值数额巨大。 同时还拥有宾利豪车,这样的财富积累,与一位普通退休人员的身份和正常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差距,让人难以理解。 女子将此事发布在网络平台后,相关内容很快被下架处理。 随后,被举报方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举报女子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女子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其在全网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面对这样的结果,举报女子虽按要求发布了道歉视频,可视频中的内容却并非简单认错,反而以别样的方式再次提及相关疑问,让这起事件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涉事公职人员一方对此作出回应,表示其母亲名下的财产均为做生意所得,并非来路不明。 而相关单位在回应外界关注时表示,已留意到此事,但举报内容并非工作范畴内的问题,公职人员亲属的相关情况涉及个人隐私,不宜过多对外公开,已侵犯个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样的解释,并没有平息公众的疑惑,反而让更多人对事件背后的真相产生了好奇。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判决自有其依据。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边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不当言辞损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这位女子之所以被判道歉,大概率是在举报过程中,存在表述不够严谨、信息发布超出合理界限的问题,触碰了名誉权保护的法律 红 线。 但民事层面的侵权判决,只能说明举报方式存在不妥,却并不能直接证明被举报的财产问题完全清白,更不能成为回避监督、搁置疑问的理由。 这起事件最值得深思的地方,在于道歉背后未被解答的核心疑问。 一位退休多年的老人,短时间内积累起远超普通收入水平的巨额资产,即便声称是经商所得,也应当有清晰可查的依据。 公职人员因其特殊身份,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早已超出了纯粹的个人隐私范畴,关乎社 会公平与公众信任。 当财产规模与正常收入能力出现明显不匹配时,公众有权知晓真相,相关方面也有责任给出明确、可信的说明。 原本,公民通过合理渠道反映公职人员亲属财产疑点,理应得到规范的受理与核查,无论举报内容是否属实,都该有明确的调查结果和公开回应。 可在这起事件中,举报者先遭遇内容下架,后面临法律判决,最关键的财产来源问题却迟迟没有深入核查与公开答复,难免让人心生不解。 道歉可以是法律程序的收尾,却不该是真相调查的终点。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监督权更不能滥用,每一个公民都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表达、合理举报。 但与此同时,涉及公众利益的疑问,也不该被轻易搁置。 道歉声中,公众真正期待的不是一场输赢分明的诉讼,而是事实的澄清、真相的公开。 唯有把疑点查清,把缘由说透,才能真正化解争议,守护好社 会公平与公众信任。 有人说,查个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决不放过任何贪腐毒 瘤,正义永恒。 有人说,感觉法院判决的挺好 这位女士可以天天在网络上给对方道歉 看对方受不受得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