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货店老板帮顾客换5万元现金,对方却拿转账记录告他欠钱!当事人:官司赢了,但有流言说我在外面骗钱,准备花30万元请全村吃饭自证清白。 曹天乐在沅江市南大镇开了一家炒货店,卖瓜子花生。2024年8月,他在镇上一家奶茶店认识了大他20多岁的刘某,两人加了微信。刘某常来店里买东西,有时还帮公司下大额订单。 12月底,刘某找到曹天乐,说有急用,想换5万现金。 “他是想把微信里的钱提现到银行卡,再取现金,想省手续费。”曹天乐说,他没多想,收到刘某的微信转账后,就把店里备用的5万现金给了对方。 那段时间店里生意还行,日常进货需要现金,所以店里一直备着。曹天乐刚满18岁不久,高中毕业开的这家店,对老顾客没太多防备心。 没过多久,刘某又来借了5000元现金。 两笔钱,都没写借条,没打收据,微信转账也没备注是什么钱。 2025年2月3日,刘某拿着微信转账记录找上门来——说曹天乐欠他5万块钱,要求还钱。 曹天乐懵了:“我没欠他的钱啊。” 镇上赶集的日子,炒货店门口围了一两百人。曹天乐急得报了警。 2025年4月,刘某把曹天乐告上法庭,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刘某在起诉状里说:2024年12月24日,曹天乐因进货资金不足向他借款5万元,承诺年后归还并支付5000元报酬。他通过微信分两笔转给对方。2025年2月1日,曹天乐支付了5000元报酬,但5万本金一直没还。 2025年6月,沅江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很清晰: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两个条件——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刘某虽然提供了5万元的转账记录,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借钱”的合意。而且两人认识不到半年,平时没什么经济往来,在没有任何借条的情况下突然大额借款5万,不符合日常借贷习惯。 刘某不服,上诉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赢了,但曹天乐的麻烦远没结束。 从被起诉那天起,镇上的流言就没停过。“有人说我在外面骗钱,有人说我是诈骗犯。”曹天乐说,那段时间没人来店里买东西,大家都拿异样的眼光看他。 2025年6月一审胜诉后,他花了2万多,请腰鼓队敲锣打鼓游街,拉横幅告诉大家“一审宣判胜诉”。 但效果不大。 2025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后,他又花了4万多,请了当地非遗的花鼓戏班,在炒货店旁搭戏台搞文艺演出。28位演员,其中还有二级演员戴瑛,台下坐了六七百人。 演出开场前,他上台讲了自己的遭遇。下台后,有几个不认识的爷爷奶奶拉住他说:“小伙子加油,前途无量。”他当场就哭了。 但演出结束后,重新开门营业的炒货店,生意还是大不如前。开了不到一个月,实在撑不下去,关门了。 店里价值四万多的货,全部倒掉。 “很多人都以异样眼光看我,都说‘你既然没骗别人的钱,为什么别人一次又一次起诉你?法院为什么会受理?’” 这句话,才是真正扎心的。 又被起诉了,这次是“不当得利” 曹天乐以为二审终审就结束了。 没想到,2025年12月,他又收到法院传票。刘某换了个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把他告了。 2026年1月20日开庭。庭审中,刘某的律师说:因为之前起诉借贷被法院驳回,所以这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曹天乐的律师当场反驳:事实上是原告需要换取现金,现金已当场给付,不存在不当得利。 审判人员当庭主持调解,曹天乐拒绝:“我没欠你的钱。” 调解不成,案子等待宣判。 2026年3月2日,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3月17日,曹天乐接到通知。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他对着记者的电话,说这句话的时候,声音是抖的。 官司赢了,但曹天乐没打算就这么算了。 他已经委托了刑事律师,准备控告刘某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刘某用同一笔5万元转账,先是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后又起诉不当得利,这已经涉嫌“单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曹天乐说,他不提任何赔偿要求,尊重法院判决。但他要一个清白——真正的、大家都相信的清白。 “我和家里人商量着,等刑事立案后,花30万元请全村人免费吃饭。到时候我拿刑事立案通知书过去,上台发言说清楚真相,希望大家相信我。” 为了这一年多的官司,他花了多少时间、精力和钱,他没细算。但他说,母亲一直支持他,爷爷奶奶却很着急,“有时候晚上睡不着,基本每天打电话问我事情怎么样了。” 曹天乐后来也承认,自己大意了。“我对每一位顾客都是保持信任的,但好心帮忙也要守护自己的底线、看清风险。” 有人问:那个借走的5000块钱,要回来了吗。 曹天乐说,打算等刑事控告的事处理完,再另案起诉追回。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