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带着大儿子和3岁小儿子游泳回家,走到大堂时,小儿子独自跑进电梯,之后,从15楼坠亡,事后,家长将物业、建设单位,电梯公司等4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7月20号傍晚,一个3岁的小男孩,跟着妈妈和哥哥游完泳回家,走到楼栋大堂的时候,没等大人跟上,自己一溜烟跑进电梯里了。 电梯门一关,就往上走,大人根本来不及拦。 谁也没想到,电梯到了15楼,孩子出去之后,竟然从楼上掉下去了。 等家人找到的时候,孩子已经没了。 警察过来查了,确定是高空坠亡,不是别人害的,不属于刑事案件。 好好的孩子没了,孩子父母肯定受不了。他们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好好的楼,孩子怎么能轻易掉下去? 一查才发现,15楼的护栏有问题——栏杆中间做了窗花图案,小孩能踩着往上爬,根本挡不住孩子。 于是,孩子父母把小区物业、盖楼的建设单位、电梯公司等4家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他们赔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大家都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建设单位盖房子的时候,在护栏垂直杆之间弄了窗花图案。这设计看着美观,可对3岁小孩来说,这窗花图案就跟梯子似的,孩子很容易就顺着爬上去了。 虽说房子通过了竣工验收,但这验收可能没考虑到这么小的孩子会因为这设计出危险。 所以,建设单位在设计上存在安全缺陷,得负一定责任,法院判定其承担5%赔偿责任。 第二,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隐患又管理义务。 护栏有能让孩子攀爬的窗花这么明显的安全隐患,它却长期没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所以,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为这悲剧负一部分责任,法院判它承担20%赔偿责任。 第三,孩子才3岁,正是需要家长时刻盯着的时候。 当时孩子跟着妈妈和哥哥游泳回家,在大堂里妈妈没看好孩子,让孩子独自进了电梯,这才导致后面一系列悲剧发生。 家长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也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孩子这么小,对危险没有认知,家长就得时刻把眼睛放在孩子身上,不能有丝毫大意。 所以在这件事里,孩子监护人没能尽到看护责任,得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承担20%的责任,建设单位承担5%的责任,判令两家公司一共赔偿32万余元。 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到底,这32万换不回一个鲜活的生命,留给家长的只有一辈子的痛。 3岁的娃正是好奇心爆棚、又完全没危险意识的时候,哪怕电梯门开合只有几秒钟,家长的一个分神,可能就是生死之隔。 现在的住宅楼动辄几十层,到处都是冷冰冰的钢筋水泥和精巧的设计。 我们总以为住在高档小区、关上防盗门就万事大吉,其实外面的走廊、电梯间到处是盲区。 家长不能把孩子的命全部寄托在别人身上。 出门在外,尤其是带着孩子在公共区域时,手不仅要拉着,眼睛更得盯着,因为意外发生时,后悔都来不及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