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请假 公司以未入职满一年拒绝 最终公司赔偿10.1万元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 没想到八个月后张女士怀孕 且被诊断为先兆流产 医生建议张女士在家休养两周 张女士据此向公司提出申请 要求在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休病假之后,张女士又多次因类似原因 向公司申请病假 休假时间一直持续到2024年3月3日 2024年3月3日,张女士又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为由申请休婚假 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3月8日 同日,张女士还以“临近生产 预产期是2024年3月26日 根据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 本人依法享有共计158天”为由 申请从2024年3月11日至8月16日休产假 上述请求均未能获批并停发九个月工资 而且张女士在期间也未到公司工作 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向公司送达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 并且提出了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并且支付自己请假期间的工资 以及违法解除关系赔偿金和社保共16万元 仲裁结果显示张女士和公司解除合同 并且公司支付其工资7.6万元 张女士又将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张女士共10.1万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单位不得单方解除、降薪、刁难;入职年限不影响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凭医院诊断证明,孕期必须准假;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必须调岗减负。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以怀孕、生育为由降低待遇、辞退、单方解约。 法院明确:医院证明效力 > 公司内部审批;“入职不满1年”不是拒假合法理由 女员工休产假 请假员工遭辞退 以案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