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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在走进蛋糕店时,脸误撞在了玻璃门上,受伤处缝了8针!女子上诉维权,想

北京,一女子在走进蛋糕店时,脸误撞在了玻璃门上,受伤处缝了8针!女子上诉维权,想向店铺索赔24000多元。店家表示,我们不应承担主要过错!那法院对此该如何判决呢? 据悉,李女士在一大型商场里看中了一家蛋糕店,想要进去买蛋糕吃。可谁知,刚要进去,这头就撞在了店铺的玻璃门上,这下伤的还不轻,眉弓处缝了8针,要求店铺进行赔偿。 据原告李女士详细描述,在走进店门时,门是一边开着一边关着,而中间的玻璃门由于灯光有点暗,表示看不清晰,而且门上未贴腰线和防撞标识,这才导致自己撞伤了。 于是李女士要求被告店家赔偿对其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财产损失费,还有精神损失费共计24000多元。 而被告店家表示,店铺玻璃门上有相关的木质扶手,还有推拉指示牌,是比较明显的,原告没有及时发现,主动避让,应承担主要过错。而我方出于人文关怀,愿意承担60%的医疗费、误工费,但不会赔偿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李女士表示,自己担心伤口愈合后会留疤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对此也表示理解,毕竟女生爱美,属于人之常情。但该不该赔偿精神损失费也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办事的,不是说要就能要的。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失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或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物、唯一合影等,遭受侵害。 需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对于人身伤害,伤残等级是重要参考,一般十级伤残及以上更易被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但未达伤残等级若能证明严重精神创伤,也可能获支持。 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精神损害是由该侵权行为直接导致 简单点说,对于精神损失费的界定主要是看伤残程度,一般是伤残达到10级以上,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 本案件中,李女士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以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索要精神损害费的请求。 在本案中,法官判决的关键就是看消费者自身有没有存在过错,以及门店的玻璃门在正常营业期间,应是全程正常打开,还是可以关闭呢?除此之外,门店的腰线和防撞标识是否是必须要求的呢? 据调查得知,李女士在进店时,本身没有存在因玩手机等分神的行为,所以本身无过错。 至于门店腰线和防撞标识,法律是没有明确强制性要求的。 但该店是在大型的商场里,商场有明确要求,在正常经营期间,门是要处于全部打开的状态。 此外,还提醒过各店家在门上要贴上腰线和其他等可以让消费者注意的标识。 那为什么这蛋糕店的门是一扇开着,一扇关着呢? 据被告店家表示,在李女士来之前,门一直是按要求规定全程开启的,但经监控查看,一小孩曾在店门口玩耍,并玩转店门,误将一扇玻璃门关上了,而店员还未及时发现,随后李女士就过来了,没想到竟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再次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此事得以平息。 说到底,这就是个意外,谁都不想的。但碰上事儿了,就得讲理,讲法,也得讲点儿人情味。 店家多点细心,门上多贴个标识,顾客走路也多点留神,也许这事儿就能避免。 就像那句话说的,往前看,别回头,日子总得往前走,可往前走的时候,也得记得看路啊! 对于上述事件,您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交流。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