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位66岁的男子竟然出轨女同事,两个人在酒店相欢3个小时。完事后女同事发现男子的大腿上有黑点,但是他却没有打呼噜、也没有呼吸声。看到男子不行了,吓得女同事赶紧离开,但是1小时后又折返,决定告诉酒店工作人员并且报了警。原来男子因为剧烈运动导致心肌梗死,家属气愤不已,将女同事起诉了,要求她赔偿55万元。 女同事辩解:他死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我还在睡觉。我自己也有病,回家吃药而已。(本新闻参考于:颍淮) 一男子王某有家庭、有妻子、有小孩,在之前一家公司的时候,跟女同事张某搞不清。 但是后来王某离职了,两个人之后再也没有联系。 一次偶然的故地重游,二人再次相见,这一次旧情复燃,王某直接就拉着张某去酒店里重温旧情。 这一次完事之后,二人后来又多次相约了出去,情感急速升温,之后还想要继续保持这种不应该的婚外恋关系。 直到后来,到了事发这一天,就出了大事。 王某又跟张某相约好了,还是老地方相见。约会地点,仍然是之前预订过的一家酒店。 进房间之后,66岁的王某本来想要大显身手,可是一番热血沸腾之后,他就很虚弱,直接躺在床上休息。 张某也躺在王某的身旁睡着了。 没睡多久,大概3个小时之后,张某忽然惊醒。 醒来之后,张某并没有听到王某的呼噜声。按照之前的习惯,她知道,王某是会打呼噜的。 而眼前的一幕,令张某发觉情况不对劲:王某没有动静、没有呼吸声,身体大腿的一侧,已经开始出现黑色的斑点。 张某继续推搡王某,但是男子丝毫没有任何动静。 这下张某可以确定的是:王某已经离世。 张某陷入纠结:我们这就是不正当的关系,双方都有家庭,要是他的妻子、儿女知道是因为跟我约会而亡,这不得找我麻烦? 当时张某就吓得心跳加速,立刻就拎包离开了酒店。 回到家里的张某,先吃了药,镇定下来之后,缓了1个小时,又再次折返回到了酒店。 她跟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告知了情况,然后报了警,喊了救助人员过来,将事件原原本本的告知了办案人员。 王某已经完全没有生命体征,送医之后诊断为——心肌梗死。 事情被王某家属得知之后,他们认为这件事,张某就是直接行为人,酒店也没有做好监督,将酒店跟张某一起起诉,索赔55万元。 家属认为,酒店应该去上门检查,及时排查风险;而张某应该立刻拨打救助电话,而不是离开。 相关部门是怎么审判的呢? 首先,对于张某的责任认定:她并非法定救助义务的责任人,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基本的救助措施,而不是离开。她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对于酒店的责任认定:酒店是隐私比较高的场所,工作人员不可以随意实时掌握房间内的状况,酒店已经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论,王某的离世,系自身突发疾病导致,属于个人原因的健康风险,而且两人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属于自愿行为,王某需要直接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判定张某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赔偿6万元。 本案释法: 男子跟女子都有家庭,但是还是相约了去酒店幽会,事后男子因为剧烈运动突发疾病离世,女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女子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她是否履行了基本的救助义务。 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处于密闭空间,发生了亲密的关系,即便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作为行事的女子,应该基于公序良俗,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需要履行一定的救助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害人猝死是由于自身疾病原因,另外一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女子,只是没有履行好合理的救助义务,但是并非直接实施了致死行为,而且直接原因是男子的心肌梗死,不存在强迫、伤害、或者虐待情节。 不过《民典法》也有规定,没有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女子也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民事层面,女子需要被判承担次要责任,毕竟存在特殊的亲密关系,有一定程度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要说这种见不得光的隐秘相聚,最后以一直判决收尾,而且还闹得人们指指点点,实在是令人叹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