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骑车路过面馆,见门口坐着老板娘,穿着清凉短裤露着腿,竟停下来盯着她裆部肆意观看,老板娘羞愤交加,对男子破口大骂,老板跑出店与男子撕打,事后,男子受了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板7个月,老板不服,而二审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发生在2023年7月的一个傍晚。
河南某市区一条街边,张莉和丈夫刘大宝经营着一家小面馆。
天气闷热,店里没有多少顾客,张莉搬着椅子坐在门口透气,一边刷手机,一边等晚上的生意。
郭小川骑着电动车从门前经过,本可以直接离开,却把车停在路边,身体前倾,目光反复在张莉腿部停留。
张莉察觉到不对劲,抬头对视,对方却没有回避,脸上还带着轻浮神情。
她起身呵斥,让对方离开。
郭小川没有走,反而与她顶嘴。
刘大宝在店里听见动静,放下手里的活冲出来,询问情况。
得知经过后,他情绪上来,与郭小川发生争执。
两个人从对骂变成推搡,很快纠缠在一起。
混乱中,郭小川用头顶撞刘大宝,刘大宝顺势将其摔倒在地。
郭小川本能伸手支撑,右手掌着地,当场疼得站不起来。
刘大宝的父亲路过,见现场一片混乱,抬手打了郭小川一巴掌。
郭小川报警求助。
警方到场后,将人送医检查。
鉴定结果显示,郭小川右手掌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随后进入刑事程序。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大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属于互殴。
刘大宝主动上前动手,并实施过肩摔行为,明知可能造成伤害仍然放任结果发生。
郭小川的头部顶撞被认定为冲突中的反击,不属于单方侵害。
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处刘大宝有期徒刑7个月。
郭小川未表示谅解。
刘大宝提出上诉。
他认为对方行为带有明显挑衅性质,自己并无伤害故意,只是情绪失控。
二审法院审查后指出,互殴并不排除故意伤害的成立。
只要一方在冲突中实施明显具有伤害性的行为,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仍需承担刑责。
从监控和证人证言看,刘大宝在争执升级后主动控制对方身体并摔倒,动作强度已经超出一般推搡范围。
他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不少讨论。
有人关注郭小川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司法解释中提到,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需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客观后果,不能只看结果轻重。
在公共场所的不当注视,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层面的规范,却与刑事伤害责任分属不同层级。
刘大宝因一次冲动付出代价,郭小川的行为则另行处理。
这起冲突从街头争执走到刑事判决,过程并不复杂,却给当事人留下长久影响。
情绪失控往往只在几秒之间,法律评价却需要证据和标准。
事情尘埃落定后,面馆还在营业,生活仍要继续。
如何在维护尊严的同时守住分寸,是许多人都会面对的现实课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