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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被盗、嫌疑人认可、警方立案、检方认可,为何仍不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石家庄市民宋女士向相关方面反映,自己的十分珍贵的物品一幅(富贵牡丹图)十字绣被盗,嫌疑人冯某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近日,石家庄市民宋女士向相关方面反映,自己的十分珍贵的物品一幅(富贵牡丹图)十字绣被盗,嫌疑人冯某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且冯某某为有两次前科的累犯,但当地石家庄桥西公-安在立案侦查后,迟迟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办理合-法性受到宋女士质疑,让她的维-权进程困难重重。

财物被盗,嫌疑人嚣张承认盗-窃事实

据宋女士讲述,冯某某曾租住石家庄桥西区某商务港的房屋用于办公,房屋早与2022年 6 月30日退租。两年后的2024年7月冯某某利用此前偷配的房屋钥匙,潜入屋内将一幅十分珍贵的手工绣制的 “富贵牡丹” 十字绣秘密盗走并占为己有。

宋女士发现财物被盗后,向桥西公-安报-案。她表示,冯某某案发后态度极其嚣张,不仅直言 “就是偷你的怎么啦”,还宣称在当地公-安相关单位有关系,即便公-安立案,相关法制部门、监-督部门也不会认可。

宋女士还提到,冯某某是有两次犯罪前科的累犯,具备一-定反侦查经验,其盗-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被盗十字绣,宋女士称对自己意义非凡,价值 19200 元,而专-业鉴定机构受公-安相关单位委托鉴定后,认定该十字绣在 2024 年 5 月 15 日的市场价格为 4760 元。

办案流程反复,复议后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2024 年 9 月 23 日,宋女士就桥西某商务楼物品被盗一事,正式向当地桥西公-安分局提出控-告。同年 10 月 22 日,她收到该单位出具的西公(中)不立字 [2024] 0085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以 “没有犯罪事实” 为由,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

该结果与宋女士掌握的证据及嫌疑人的口供相悖,于是她依法向该桥西公-安申请复议。随后,该局出具西公刑复字 (2024) 0018 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定原不予立案决定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规撤销了原不予立案决定。2024 年 11 月 21 日,该局向宋女士送达立案告知书,确认桥西某商务楼物品被盗案符合立案条件并予以立案,且此前已完成对被盗十字绣的市场价格鉴定等侦查工作。

立案后案件停滞,公-安机关违法庇-护犯罪嫌疑人

宋女士表示,案件虽已立案且侦查完毕,当地检察机关经法律监-督也明确认可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正确,但该公-安机关始-终未对嫌疑人冯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就此陷入停滞,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宋女士认为,该公-安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滥用和执法不公的问题。案件先立案侦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复议后又再次立案,却迟迟不推进刑事程序,这种流程反复既是对自身侦查行为的否定,也涉嫌纵容、庇-护盗-窃人员。她质疑该单位相关人员已构成渎职,充当了犯罪分子的 “保护伞”。

最-新进展:当事人-质疑案件定性反复,执法机关涉嫌规避刑事追责

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受害人宋女士再次前往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了解案件进展。针对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由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的盗-窃案件,在历经不予立案、复议撤销、重新立案,并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确认立案决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竟被办案单位某刑侦负责人口头定性为“民事纠-纷”,引发当事人强烈质疑。

宋女士指出,本案嫌疑人冯某某不仅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且系具有两次前科的累犯;被盗物品也经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价格鉴定,案件亦已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在此背景下,相关执法人员将刑事案件径行归类为民事争议,不仅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亦明显违背相关条文关于盗-窃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涉嫌以民事调解之名规避刑事追责义务。

目前,宋女士已向国-家监察委、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及省、市各级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其诉求明确:一是依法查处公-安相关单位内部可能存在的 “保护伞”,清除违法违-纪人员;二是追究相关人员越权干预案件的责任;三是督促公-安相关单位尽快对冯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盗-窃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宋女士坚定表示,会坚持维-权到底,直至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