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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失足女在网上约好了客人,并谈好价格,男子来到约定地点,进门后,并不着

辽宁沈阳,一失足女在网上约好了客人,并谈好价格,男子来到约定地点,进门后,并不着急办事,反而向对方索要钱财,女子拒绝后,被勒住脖子要挟,惊恐之下给了他5000元钱。不料,第二天男子又故伎重演,抢走另一名女子1万元,被抓后,男子称是借钱不是抢,没想到,他随手拍的视频成为破案的证据。

2025年,王某手里缺钱, 他的目光盯牢了一个特殊群体。

王某认为,这些女人子本身做的是违法生意,就算吃了亏也不敢报案。

王某在网络发布了暧昧的邀约信息。

很快,失足女盛某就上了钩。

两人在线上,你来我往谈好了交易费用,和见面的详细地点。

王某一阵窃喜,便急匆匆地赶往约定地点。

盛某以为这不过又是一单普通的“生意”。

而王某心里一阵冷笑:鱼,终于上钩了。

王某立刻动身,赶往约定地点。

见面后,现实中的场景,和网络上暖昧截然不同。

王某压根没打算进行什么交易。

他脸色一变开始找茬,他说自己等得太久了,耽误了时间,又说自己手头紧,急需用钱周转。

这些话说的莫名其妙,当盛某听明白,对方是想找她要钱时,立马不干了!

这算怎么回事,说好的交易变成了索要钱款,她坚决的拒绝了。

盛某刚一拒绝,王某连多余的废话都没有,直接动手,用胳膊死死勒住了盛某的脖子。

那股狠劲让盛某瞬间魂飞魄散。

王某凑到她耳边,恶狠狠地放话:“不给钱就弄死你!”

盛某感觉自己真的快要窒息了,眼前开始发黑,浑身吓得一点力气都没有。

她妥协了,在王某的威逼下,她颤抖着拿出手机,通过扫码支付,又把银行卡里的钱转了出去。

前前后后,王某从她这里抢走了5000多块钱。

钱到手,王某扬长而去。

盛某瘫在地上,惊魂未定。她果然不敢报警,只能打落牙齿自己吞。

第一次得手,5000块钱来的如此顺利,王某尝到了甜头,胆子更肥了。

事成之后,他非但没有收敛,反而觉得找到了一条“发财捷径”。

果然是作的紧,死的快!就在第二天,王某就迫不及待的故技重施。

同样的套路,在网上物色新的目标,这次的目标是一个叫商某的女子。

见面、翻脸、索要钱财。有了前一天的经验,王某这次更熟练,也更凶悍。

他再次使用暴力进行威胁,成功地让商某感到了非常恐惧。

这一次,他抢到的数额更大,整整10000元,事后他迅速消失在人海里。

连着两天,在同一类人身上用同样的手法抢了15000块钱。

王某觉得自己聪明极了,找到了一条法律的“缝隙”。

他还在盘算着下一个目标。

但他忘了,或者说他根本不在乎,即便受害者从事的是违法活动。

但她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她们的违法行为,由法律另行处罚。

但针对她们的抢劫,是另一桩独立的、严重的刑事犯罪。

2025年9月,王某没等到再次作案,就被抓了。

因为王某抢的是现金,当时现场只有男女双方在场,屋内没有监控视频。

警方没有人证物证,盛某和商某又没有外伤,事实到底如何不好认定。

这时候,将女子同时回忆起一个细节,当时王某威胁她们要钱的时候,用手机录了视频。

民警果然从王某手机里,找到了他自己录下的案发经过,证实他确实暴力胁迫了2人。

这一案件很快被警方侦破,案件被移送到当地检察院,进入了审查起诉的阶段。

检察官根据线上聊天记录、和线下抢劫、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

这些形成一个牢固的证据链,证明王某确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暴力和威胁的手段,抢走了别人的财物。

2025年10月28日,检察院以王某犯抢劫罪,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王某称,当时被贪念冲昏了头,但他又心存侥幸,不承认暴力行为,是正常借钱。

他愿意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尽全力弥补,并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

王某不承认暴力行为,直到他自己手机里的视频证据摆在眼前,才不得不认。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诱骗失足女见面后,当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索要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直接故意。

王某通过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属于“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王某在两天内连续实施两次抢劫,符合“多次抢劫”的加重情形,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被害人从事非法活动,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仍受保护。

王某的抢劫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与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无关,需依法惩处。

无论对方身份如何,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均构成犯罪。

法律不会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免除犯罪者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