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内蒙古乌海,一男子在超市花2960元买了4瓶白酒,他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向市监局投诉,经厂家鉴定,确认4瓶白酒均为假冒产品。男子认为,商家知假售假,要求退1赔10,商家认为,男子是知假买假,只愿意退酒款,男子怒将商家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令双方意外!
王浩在超市买了一瓶白酒,发现酒有问题,又买了4瓶,向有关部门投诉。
要求商家退1赔10,不料,老板胡光坚持只退不赔。(两人为化名)
那天王浩家来了客人,他去超市买了一瓶好酒,花了740块钱。
开启后,发现酒的质感不对,很显然,这瓶酒是冒牌货。
王浩本想把酒退回超市,但酒已经开启,也怕超市不认。
但他又不甘心吃哑巴亏,于是一个计谋在他的心里形成。
几天后,王浩再次光顾胡光的超市,他又买了4瓶,和上次一个品牌的酒。
但他用手机对整个购买过程录音录像。
因为现在拍视频记录生活的人很多,老板并没在意。
王浩将酒买回去后,和之前买的那瓶酒一对比,发现是同一批次的,就认定这4瓶酒,肯定也是伪劣产品。
随后,他向质监局投诉举报,称自己怀疑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
市监局非常重视,委托该品牌白酒的生产厂家,对这4瓶白酒进行了鉴定。
结果,4瓶白酒均鉴定为假冒品牌产品。
这下,坐实了老板胡光知假售假的事实。
王浩找到老板胡光,指责他知假售假。
根据食品安全法,老板必须把4瓶酒的费用2960元退还给他,再赔付他10倍赔偿,共计29600元。
胡光这才明白过来,王浩为啥花740块买了一瓶假冒白酒,不但没退回来,反而又买了4瓶。
原来他是冲着10倍赔偿的获利来的!
经过协商,老板只同意退还王浩买酒的2960元。
老板坚称,王浩的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坚决不同意十倍赔偿。
王浩认为,自己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没做错什么。
他的目的没有达到,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老板退一赔十。
法庭上,老板胡光辩称:王浩根本不是消费者,他在买酒期间全程录像。
且多次购买同款白酒,并不是为了自己喝,他就是职业打假人,所以自己不应该十倍赔偿。
两人一个称对方知假买假,一个称对方知假售假,谁也说服不了谁。
王浩明知商家卖的是假酒,但他故意多次购买,正是知假买假。
但不能否认的是,王浩首先是一名消费者。
另外商家知假售假的行为,属于违法。
由于酒水市场的利润较高,有的商家为牟取利益,低价购进假冒品牌白酒。
再以高价卖给消费者,从中牟取高额利润,这样的行为本身已经违法。
那么王浩一次性购买4瓶高档白酒,再要求商家10倍赔偿,是正当的维权?还是过度的索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浩在胡光超市买酒,已经支付了货款,也从超市拿到了酒。
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形成,
但超市确实卖给王浩的是假冒伪劣酒水。
王浩作为消费者,要求商家返还2960元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王浩在短时间内,多次大额购买同款酒水,而且在购买的时候全程录像。
说明他买酒并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以谋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因此,退还货款后,再赔偿3倍损失。
也就是说,对于认定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适用惩罚的10倍赔偿。
有人认为,对知假卖假的商家,应该从重处罚。
不痛不痒的的赔偿,从根本上杜绝不了商家为谋取利益,而售假的问题,吃亏的仍是消费者。
有的商家,甚至也支持职业打假。
他们认为,商家知假售假,劣币驱逐良币,会把正规商家逼到干不下去。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知假买假的行为呢?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白酒,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此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十。
但王浩是知假买假,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所以不完全适用该条款的十倍赔偿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
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
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王浩短时间内多次大额购买,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按损失的3倍赔偿。
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2960元,并支付赔偿金888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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