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正在家中带孩子,有人敲门,称是小区保安,让他清理楼道的杂物。男子见对方未穿保安制服,先是没敢开门,后发现对方要亲自清理,就打开了门,可对方一身酒气往家里闯,吓到了小孩子,男子拿小板凳挡门,双方撕扯在一起,保安一口咬住男子小拇指不松口,满地是血,已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保安公司称是个人行为,物业也另有说法。
党先生平时在小区门口卖肉夹馍维生,家里有老人、孩子,全家靠他一个人养活。
1月2日下午,党先生正在家里带孩子,突然有人哐哐敲门。
他随口问了一句:干啥的!
对方自称是小区的保安,党先生把杂物堆放在楼梯间里了,让他清理一下。
但党先生发现,对方未穿保安制服,而且来人很面生,不像是小区的保安,心里就有了疑虑。
他没敢开门,只是隔着门说,自己一会儿就去清理。
但对方称,必须立马处理,不清理的话自己就动手了。
党先生觉得来人说话难听,怕他真把自家的东西清理走,就在猫眼里往外看。
没想到,那人还真动了真格的,党先生赶紧打开门。
万万没想到,自称保安的人,带着满身的酒气就要闯进他家。
家里的孩子吓吓得哇哇大哭,党先生随手拿了一只小板凳挡住了保安,不让他进屋。
随后两人先是吵了几句,后来就撕扯起来。
不料,保安一口咬住党先生的小拇指不松口,疼的他大叫。
现场满地是血,非常骇人, 党先生赶紧报了警,保安被与警方带走调查。
党先生随后赶紧去医院,经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影像显示左手第5近节指骨骨折。
他只能住院治疗,家里的生活平时就非常拮据,他这一住院,家里的老人孩子失去了生活来源。
可令人是愤怒的是,事发后,无论物业,还是保安公司都不管。
而是相互推诿踢皮球,没人对他的受伤负责。
所有的医疗费,都是自己承担的,目前已花费1万多元。
物业公司称,小区保安已经外包给安保公司。
此事跟物业无关,党先生要找也是找保安公司解决。
党先生本来就受了伤,他忍着疼痛,又找到安保公司。
安保公司却说,那个保安并不是正式的,他还没办入职手续。
而且事发当天并不是他当值,所以出了事,也是他的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
党先生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可,他认为,如果保安未入职,应属于闲散人员。
但如果没有物业或者保安公司的安排,他为什么会去敲业主家的门,还要求业主清理杂物?
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名保安在工作期间未穿工装,而且浑身酒气,明显是上班时间喝酒了。
就冲这两点,物业或者保安公司就存在失职,所以两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党先生一方的描述,保安公司也不完全认可。
保安公司王经理称,案发时,那名保安是上班第2天,还没有办理正式入职手续。
而当时的情况。也并不是党先生一个人说的那样。
当天是有业主投诉了党先生家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影响业主安全。
那名保安当时并不当班,他是在监控室,通过对讲机得知此事的。
在前去处理时,和业主发生了口角。
楼道没有监控,根据电梯监控,和另一名保安手机拍摄的照片,以及保安的转述,事实真相党先生先动手。
党先生拿小板凳击打保安的头部,保安被打急眼了,情急之下才咬住了党先生的手指。
事后保安头疼、头晕,但没去医院检查。
目前,保安公司也在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以及警方的进一步处理。
按说,保安是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
就算是业主杂物堆放楼道,也不是什么大事,保安通知到位就可以了。
但涉事保安酒后硬闯业主家,才是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
对于保安公司称,属于个人行为太说不过去。
《民法典》第170条:判断职务行为的核心是是否执行工作任务、体现单位意志。
涉事保安虽未正式入职,但已实际到岗,清理楼道杂物是其职责范围。
且是通过对讲机得知业主投诉后去处理,符合职务行为认定要件,保安公司称是个人行为难以成立。
保安公司不能以保安未入职或非当值为由,推脱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安公司让未正式入职人员上岗,且疏于培训管理,导致保安酒后与业主发生冲突并咬伤业主,保安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保安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业主的受伤损失进行赔偿。
之后,若保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安公司可向其追偿。
若党先生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保安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轻伤及以上,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若党先生确实存在持板凳击打保安头部的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涉事保安一方的责任。
党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他这一受伤,家里的老小都失去了依靠。
目前,警方已介入处理,党先生还在接受治疗,并等待伤情鉴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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