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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区域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结合《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放地点,我市下列范围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

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

县区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经营有关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据《铜陵市人民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举报投诉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公安局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铜陵市市场监管管理局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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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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