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溪县白沙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烟花
爆竹燃放的通告
(试行)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白沙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武溪镇白沙城区:白沙大桥至百登岩隧道沅江流域内环抱的白沙主城区(含城区内慢行道、河滩坪、319国道绕城线沿江段、城南公园)——东至橘颂塔、城南公园,南至城南公园入口、铁山河大桥、屈望洲南侧岸线,西至白浦公路百登岩隧道入口、思源学校、县职业中学至白沙大桥一线,北至319国道绕城线沿江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泸溪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3年1月13日印发的《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泸政通〔2023〕1号)同时予以废止。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附图:
泸溪县白沙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