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观察者网报道:“3男孩下河游泳2人溺亡,幸存者未到河里施救,死者父亲向其索赔46万余元。法院:行为符合常理,不应苛责”。 其实,对以上事情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符合常理,在中国虽然常说不能“见死不救”。然而,救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先能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毫无顾虑的“舍己为人”。当时紧急情况下,被要求施救者他必须先有自知之明即救人能不能保障自己,这就要有客观因素来衡量,比如水性如何(自己的游泳技能)、身体健康问题等,如果水性一般或身体不佳,他应该完全可以选择自己不亲自下去救,但从道义他应该要有其它求救方式,比如报警及找其他人援助施救等,这应该可以理解。 对此类问题,大家怎么看呢?溺水事故 溺亡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