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机在国际空域活动应遵守的规定 国际空域,通常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公海及其上空以及南极上空等区域。虽然各国飞行器在此享有“飞越自由”的权利,但这项自由并非毫无约束,必须遵循一整套成熟的国际法规、惯例和安全准则。美军机作为全球活动最频繁的军机力量,其在国际空域的行动至少应遵守以下几方面的核心规定: 1. 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核心原则 尽管该公约主要规范民用航空,但其确立的若干基本原则已被视为国际习惯法,对军用航空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其中最核心的是: * 安全飞行规则:必须遵守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建议的飞行规则,如在能见度低时开启航行灯,保持安全间隔,以避免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 * 谨慎义务:飞行时需保持应有“谨慎”,避免对其他国家航空器及人员造成危险。这意味着即使是进行军事训练,也需避开国际民航密集的航线。 2. 恪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虽然美国未批准该公约,但其大部分条款被视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空,所有国家的航空器享有飞越自由,但行使此项自由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这意味着美军机的活动(如高强度电子侦察、大规模军事演习)不应不合理地干扰其他国家正常的航行、飞越、科研或铺设海底电缆等合法活动。 3. 防止碰撞的国际规则与专业惯例 为防止危险接近和碰撞事件,军机操作需遵循专业惯例: * 《国际防止海上碰撞规则公约》的精神:虽然主要针对船舶,但其“保持正规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空中相遇情景。 * “空中相遇规则”:中美、美俄等大国之间曾就“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达成谅解备忘录,其中包含军机空中相遇时应遵守的通信、机动等专业程序,旨在防止因误判引发的意外事件。遵守这些双边安排是重要的安全义务。 4. 避免挑衅与维护区域稳定的责任 这是基于国际政治和安全的更高层次要求。军机在国际空域的活动不应具有挑衅性,例如: * 避免模拟攻击:不应对他国飞机或领土进行模拟攻击动作。 * 尊重“专属经济区”的和平目的:虽然专属经济区上空仍是国际空域,但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美军机的侦察、监视活动应谨慎,避免被视为对沿海国安全的威胁,从而破坏该区域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 总结而言, 美军机在国际空域的活动自由,是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履行安全责任和保持专业克制的基础之上的。任何滥用“飞越自由”、忽视他国安全关切、进行危险挑衅的行为,不仅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也违背了国际社会共同维护空中航行安全与稳定的根本宗旨。遵守规定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战略稳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