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家的房子一直出租,因遇到困难想卖掉。房东首先征求了租客的意思,报价190万,租客嫌贵,房东主动降价后,租客仍态度不明确,只说考虑考虑。房东因急用钱,将房子170万卖掉了,没想到,租客以房东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20万。房东:我自己的房子,还做不了主了?
彭女士有一套闲置的房子租给了陆先生,双方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
第二年,彭女士家里急需一笔钱,经多方考虑后,她决定将租赁的那套房子卖掉。
彭女士也是讲究人,按照规矩,第一个先找到了租客陆先生。
问他有没有买房的意愿,如果有,房子就优先卖给他,这样双方都省不少事儿。
彭女士当时报价190万,陆先生认为价格有点偏高,自己要和家人商量商量。
彭女士夫妻经过商量,还是想把房子卖给陆先生。
为了表示诚意,他们主动将房价降到了180.8万。
但陆先生这边却迟迟不表态,也不说买,也不说不买。
房东两口子等钱用,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只能多次催问陆先生到底买不买,让他给个准话。
可一直发了多次信息,陆先生理都不理。
彭女士两口子急的团团转,心里也有点烦了,觉得租客这是在故意晾着他们。
正打算向外出售房子时,陆先生给他们回信了。
陆先生称,买房子是大事不能儿戏,你们刚说卖,就让我做决定,我总得考虑几天吧?
随后陆先生话头一转:你的房子,你爱怎么处理随你吧,我只不过是个租客而已!
彭女士和丈夫收到信息后,从字面上的意思理解为,房子陆先生不想买了。
彭女士这边也着了急,一方面是急用钱,另一方面,在陆先生这里耽误了好多天,还得再找买家。
他们一时急于求成,就把房价直接降到了170万,而且很快就卖掉了,双方也办理了过户。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矩,彭女士和买主说好,让陆先生一直租住到合同期满。
事情办的既圆满又顺利,彭女士拿到了房子的全款,解决了自己资金周转,陆先生也可以不用退租。
可以说,双方皆大欢喜。
万万没料到,就在房子办完过户没几天,陆先生突然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20万。
传票直接送到了彭女士手里,她一下子懵了。
我卖的是自家的房子,没坑谁害谁,咋成了被告?
他找到陆先生质问:你这到底几个意思?凭啥要我赔20万?
陆先生也气的不行,房东卖房子,自己作为租户,有优先购买权。
但房东两口子却不讲情面,直接给自己一个190万的高价。
这么大的事,自己总要考虑考虑。
可房东根本不给他考虑的时间,反而主动将降价20万,将房子卖给了别人,不明摆着欺诈吗?
陆先生越想越生气,这才起诉了房东。
彭女士顿时气炸,因为自己急等用钱才卖房子,第一时间征求陆先生的意见。
在陆先生拒绝后,自己才卖给别人的。
至于卖多少钱,房子是自己的,想卖多少自己做主,跟陆先生一毛钱关系也没有。
难道自己降价20万,就得把这20万补偿给租客吗?
而这起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纠纷,有两个焦点。
一、法律明确规定,房东卖房,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但彭女士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
而且为了促成交易,还主动降价。
二、陆先生称,自己只是让彭女士给多一点时间考虑,并未明确拒绝买房。
房东转头就把房子降价20万卖掉,房东的行为属于欺诈,还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需赔偿自己20万元。
但是,法律也明确的规定,租客考虑买房子并非无限期,必须在15天之内,明确表态买或者不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陆先生购买房产的态度不明确。
他称: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在房东看来,就是不想买的意思,只是不好意思说。
而陆先生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给自己留有余地,并非直接拒绝。
法院认为,房东开始把价格定为190万,只是卖房意思的表示,并非一口价。
170万成交,房东自己做主,未给陆先生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构成欺诈。
也就是说,彭女士自己的房子自己说了算,卖多少钱跟陆先生还真没半点关系!
《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述条款明确了房东卖房时,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但房东也有卖房自由。
彭女士卖房时,先询问了租客陆先生,履行了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
陆先生在房东降价后,仍未在合理时间内明确表示购买,应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所以彭女士将房子卖给他人,并未侵犯陆先生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彭女士卖房时,与买主约定,让陆先生继续租住到合同期满,保障了陆先生的租赁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租客的诉讼请求,房东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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