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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竟用“练功券”还款?仓山法院:构成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王凯诺通讯员刘培玲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人为逃避债务,竟然动起“歪脑筋”,以“券”还债,妄图蒙混过关。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练功券”冒充现金还款的诈骗案。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25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无力偿还拖欠被害人林某的60万元债务。陈某通过购物平台购买面额共计60万元的“练功券”(为提高点钞技术水平而专门印制的特殊印刷品),随后进行精心伪装:将六捆十万的“练功券”上方各覆盖一张100元面值的真钞。准备就绪后,以“当面还款”为由约被害人林某到酒店,哄骗被害人林某在其写好的收条上签字捺印。得手后,陈某趁林某不备,迅速将收条掉包,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将上述“练功券”拿到银行存款时被收银员发现,意识到被骗的林某立即报警。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对“练功券”进行精心伪装,通过“表层真钞+底层假券”的方式虚构“足额还款”,致使被害人林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收到了真实现金并签署收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提醒,“练功券”作为银行、金融机构用于员工技能培训的专用道具,仅能在特定场景合法使用,严禁作为货币替代品流通或用于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进行大额现金交易时,务必当面仔细核验货币真伪,切勿因“面子”或“信任”省略核验环节。一旦发现假币或疑似诈骗行为,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核:林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