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懂!故意杀人案为啥审判这么难?成都女子屋内被害案二审开庭,细节再引关注 之前大家都以为这起案子是被害人在自家门口遇害,凶手是一名疑似精神病的女子,持刀伤人致其死亡。 但二审时律师明确更正,这其实是入室伤害!屋内留有血迹,屋外的脚印更是嫌疑人从屋里走出来时留下的被害人血印,怎么能简单定义成“屋外遇害”?要知道,入室作案的量刑标准本就更重! 受害者的母亲只有一个心愿:希望法律能严惩凶手。她只求法院能查明,嫌疑人行凶的那一刻是具备完全自主行为能力的,不是靠着所谓的“精神病”当护身符。该走的法律流程一步都不能少,绝不能让“精神病”变成某些人的免死金牌,继续危害他人! 要是仅凭一份精神病诊断书,就能无视他人的生命、逃脱应有的制裁,那岂不是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样的先例绝对不能开!受害者何其无辜啊! 大家觉得,精神病患者伤人之后,就一定能被判无罪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