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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一女游客入住某湖景酒店,因晚间与朋友小聚饮酒,带着醉意被酒店前台员工搀

云南丽江,一女游客入住某湖景酒店,因晚间与朋友小聚饮酒,带着醉意被酒店前台员工搀扶回房休息。谁曾想,凌晨时分,客房门突然传来“嘀”的刷卡声,该员工利用前台总卡擅自打开了她的房门,对女游客实施了不法侵害。女游客惊醒后选择报警,警方迅速立案,并以涉嫌强 奸 罪刑拘了该员工。酒店随即停业整顿,管理者承认存在管理责任,表示愿依法赔偿。   2025年12月初,女游客林雨(化名)为了散心,去丽江泸沽湖旅游,选择了湖畔一家度假民宿入住。   12月3日、4日两晚的住宿原本平静。然而,12月5日凌晨发生的事,彻底打破了这片宁静,也让她随后的生活蒙上了厚重的阴影。   据林雨回忆,12月4日晚上,她与在当地认识的朋友小聚,席间饮了些酒,她自称“有点喝多了”,回到酒店时已是深夜,状态晕沉。   根据其后酒店管理方对媒体的陈述,当晚是酒店一名前台员工与另一人将她扶回了房间。这一点,双方的说法在初始环节存在交叉。   林雨回到房间后便躺下休息,房门是否关妥,她当时已记不清晰。   大约在5日凌晨,那名之前扶她回房的酒店前台员工,竟然使用酒店的总卡刷开了她的房门,进入房间并对她实施了侵犯。   林雨描述,自己当时虽因酒精作用“不是特别清醒能马上做出反应”,但清楚地知道正在发生什么。   惊惧与无助中,林雨熬到了天亮。   12月5日当天,林雨选择了报警,警方迅速介入,经审查,认为此事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以嫌疑人涉嫌强 奸 案进行立案侦查。   不久后,涉案的酒店男性前台员工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公开信息显示,该员工入职仅三个月。   12月8日,林雨通过个人社交账号连续发帖讲述遭遇,她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其一,她认为事发后,酒店方面仅将问题归咎于员工个人,管理层态度回避,“老板一概不知情”;   其二,林雨未收到来自酒店或景区管理方的正式道歉,她感受到极大的精神压力,自称“精神状态不太好,不敢一个人出门,看到异性也挺害怕的”。   面对汹涌的舆情和警方的调查,酒店方于12月11日采取了暂停营业的措施。   12月12日,酒店一名管理者确认涉事员工已被警方带走,酒店正全力配合调查,并承认酒店在此事上“肯定有一部分责任”,但他也指出,林雨的网帖内容“部分有出入”。   他特别提到,林雨当晚与包括该员工在内的人员曾一起饮酒,员工是出于帮忙将其扶回房间。至于具体是用客人房卡还是酒店总卡开的门,他认为有待警方最终认定。   该管理者还表达了一丝无奈,称酒店曾多次尝试通过短信联系林雨,但未获回应,他们愿意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但希望林雨通过民事诉讼等正式法律途径提出,酒店将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责任。   同时,酒店方面对林雨户籍所在地警方报警,称其网络发帖影响了酒店经营,这一行为被林雨质疑为“非法获取私人信息”。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xie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林雨在网络表述中使用了“猥xie”,但警方《立案告知书》显示以涉嫌“强J案”侦查,这表明警方在初查中可能掌握了指向更严重犯罪的线索或被害人陈述。   若经侦查证实存在发生关系行为,则需重点审查“意志”要件。在被害人林雨“喝得有点晕”、“不是特别清醒能马上做出反应”的状态下,其认知能力和反抗能力可能显著削弱。   此时,男员工如利用被害人林雨处于不能、不知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与之发生关 系,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而其利用酒店工作身份和总卡进入房间,亦可视为一种制造孤立无援情境的“其他手段”,涉嫌构成该罪。   不过,若侦查结果证实嫌疑人实施的是发生关系意外的侵 害行为,且同样违背了被害人意志,则可能构成强制猥 亵罪。   在实践中,在案件初期证据尚待全面固定时,警方有时会以更严重罪名立案以涵盖侦查范围,后续可能根据证据变化变更罪名。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事员工入职仅三个月即发生严重事件,酒店在招聘审核、日常教育和行为监督上可能存在疏漏。   而前台员工能擅自使用总卡进入已入住客人的房间,这说明酒店的门禁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在员工将醉酒客人送回房间后,酒店未建立后续的确认或巡查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员工再次非法进入。   以上问题说明,酒店存在管理过错,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