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头脑一热,自愿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子,和100001元彩礼,无偿赠与女友,并注明: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且永不反悔。不成想,两人因各种矛盾分手了,男子立马撕毁协议,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讨回全部财物。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将房产、100001元钱款返还男子,二审,女方聘请律师,判决结果终于改了。
2024年3月,张林和于娟在某网络婚恋平台上相识。
双方很快奔现,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张林在情人节给于娟转账1314元,表达自己的爱意,于娟欣然接受。
之后,在其他节日,张林向女友转账2次9999元,及1次1003元,表示两人的关系长长久久。
爱是相互的,于娟也回赠对方财物近2万元,表达双方相互的情感往来。
当年的12月,双方热恋期间,张林为了表达自己对于娟的感情。
自行决定,自愿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及100001元的彩礼无偿赠与于娟。
当时,张林自愿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
并在协议上注明:该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分手后不得反悔,不得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只看这份协议的意思,可能以为是女方要求男方,或者是女方以结婚要挟男方签署的。
其实还真不是那么回事,张林认为,反正以后两人会永久在一起,对方就是自己的唯一,爱情也会天长地久。
所以心甘情愿,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了于娟名下,并支付100001元的彩礼。
加上平时转账给女友的各种红包,于娟共接受男友的钱款12万多元。
张林根本没想到,有一天两人会分手,当时头脑一热,就签署了这份协议。
这也成了分手之后面临难的难题,以至于不得不打起了官司。
然而,双方相识相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因为买房、买车,等经济问题产生了诸多矛盾。
当初的卿卿我我,变成了各种难以解决的矛盾。
自愿赠予,与永不反悔的誓言,也随风而去,最终2人决定分手。
再亲密的关系,一旦到了感情决裂这一步,立马就暴露出:分手看人品。
之前的口头承诺,和白纸黑字写下的协议,都不再算数了。
张林找到于娟,要求她把房子再过户给自己。
当初两人恋爱时,自己支付给她的100001元的彩礼也要一分不少的退还。
甚至就连情人节、520、生日这些特殊节日,转给于娟的红包也要求她退还。
于娟拿出《赠与协议》称:这上边可是确定了房产、彩礼是无偿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
这可是你自愿写下的,没人逼你!
想白漂?还有没有男人的担当?
幸亏分手,不然结婚后也会被你这种人坑死。
于娟称,自己不会返还彩礼,也不会配合房产过户。
张林一看,自己人财两空,转头就把于娟告上法庭。
张林称,房子和赠送的钱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既然已经分手,女方应该把所有的这一切,都返还给自己。
法庭上,于娟也爆出了实情:在双方恋爱期间,张林隐瞒了自己曾有过婚史。
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他自愿做出补偿型赠予。
且协议已排除结婚为目的,并约定永不反悔。
协议中反复强调,本次赠与为无偿赠与,无任何附加条件,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当初咋说的就咋办!
现在男方出尔反尔,不讲诚信,请求法庭认定赠与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林和于娟之间的交往,一直以结婚为目的。
房产以及100001的钱款,属于彩礼,基于双方未办理结婚证。
一审判决,于娟返还张林房产,和100001的钱款。
张林在各种节日,转给女友的红包共计21000元,属于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不予返还。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订赠与协议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合法有效。
两人分手后,张林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偿赠与的100001的钱款不予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林自愿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子和100001元钱款赠与于娟,符合该条款中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
张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
《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张林在节日,转给女友的2万余元红包,属于节日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是为表达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因此不予返还。
二审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属于大额资产,赠与的目的隐含双方婚后共同居住。
为保护双方的平等合法权益,二审改判,女方只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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