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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租客还可享受“优先承租权”吗?

房屋租约到期后,

与房东发生冲突的租客

以“优先承租权”为由要求续租,

房东应该接受,还是拒绝?

基本案情

房东黄某与租户何某曾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黄某商铺出租给何某使用,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9500元,合同明确约定若租户违约则押金不予退还,且合同期满后若房东继续出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租户何某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延迟支付租金,并擅自拆除了商铺与隔壁的隔墙。租赁期满后,租户何某以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拒绝返还商铺,并继续占用房屋却未支付占有使用费。

房东黄某协商收回商铺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户何某返还商铺、恢复隔墙原状并支付欠费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需以出租人继续出租,且承租人须满足“同等条件”为前提,其中不仅包括租金、租期等客观条款,还包括承租人的履约诚信等主观条件。租户何某在租赁期间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且在合同期满后仍拖欠占有使用费,导致双方信赖关系破裂。租户何某作为违约方,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双方合作基础,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租户何某需支付拖欠的占有使用费57000元,并将商铺恢复隔墙原状后返还房东黄某,押金归房东黄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租户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具有长期性,依赖双方的信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在第七百三十四条中首次以法律形式为承租人创设了优先承租权,彰显国家对维持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性的意旨。若承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或严重违约,如拖欠租金、破坏租赁物等,导致出租人对其履约诚信产生合理怀疑,即视为不符合“同等条件”中的主观要件,此时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承租权。这既保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承租人诚信履约,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初衷是保障经营稳定性,但该权利必须以守约为前提,承租人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出租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