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海东市循化县道帏初级中学校长完玛加借培训之机违规旅游问题”引发舆论关注。
通报原文写道,2025年4月14日至4月25日,完玛加在北京参加教育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期间,陪妻子到天安门、天坛公园、八达岭长城等景点游玩。2025年11月,完玛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相关评论区,有网友的高赞评论说“一个校长,不贪、不嫖、不学术腐败,犯的最大错误是培训期间陪老婆游玩?那他一定是个好校长”。客观来说,网友的此番评价不免失之偏颇。在纪法红线面前,绝不能“比烂”,每一种性质的违纪违法都对应相应的党纪国法来惩戒,绝无例外。尤其是这位校长受到的是纪律处分层次最轻的党内警告,有关方面在惩戒时显然也做到了有的放矢。
不过公众为何会产生这种“同情”情绪,这显然值得辨析。
第一,相比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负面典型,看到违纪程度轻微的,公众难免会在“比较”间投射一些复杂微妙的集体情绪;另一方面,如果在案例通报中将一些本该起到明晰原则、震慑违纪的事实细节过于简化、概念化,就为网络误读留下了空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被党内警告的校长必然在上述处分情形之列。不过,是用公款携妻旅游,还是“翘课”改变行程旅游,抑或是培训本就是全封闭、无外出的,到底对应哪一种情形,通报文字中没有明确,只有“违规旅游”“‘钻空子’旅游”的笼统表述,在网络的圈层化传播中,反而被扭曲成一个“校长陪妻子游玩被通报”的悲情叙事标签。
桓台清风微信公众号曾通报这样一个案例:2016年8月,桓台县供销社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某某借到龙口市参加全省供销系统培训之机,驾驶私家车捎带亲属访友旅游,并违规报销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2017年3月,王某某到广州市参加供销系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擅自参加深圳一日游,延迟一天返程;2017年11月,王某某到成都市参加全国供销系统举办的培训班,在已报销市内交通费的情况下,违规重复报销出租车费。2021年4月,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由此可以看出,哪怕是还上升不到开除党籍等最严格的纪律处分,细节的充分披露也是必要的。
公示案例细节,不仅是为了成为镜鉴,让其他党员干部对镜自省,更是与民意期待之间做好衔接,通过披露违纪细节展示惩治的零容忍态度,进而取信于民。如果不公示更多细节,无论是在人民群众还是党员干部群体中,都有可能滋生误解与偏见,恐怕也会让清正风气的政策效果打折扣。
一句话:案例公示,关乎公信也关乎民心,不妨公示更多细节。
评论员:李明编辑:曹梦佳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