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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藏“霸王条款”!滨州一公司被罚 2025年12月9日,山东滨州滨城区市监局公

暗藏“霸王条款”!滨州一公司被罚 2025年12月9日,山东滨州滨城区市监局公布处罚案例:当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包括免除自身车辆交付后相关责任、要求支付超法定比例定金且不予退换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这些条款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如定金比例超法定20%上限、剥夺消费者法定退换车权利等。监管部门指出,汽车销售领域类似强制买保险、单方定“最终解释权”等条款也属违法,此次处罚兼具惩戒与行业警示作用,同时督促企业整改并推广规范合同文本。 附 汽车消费常见霸王条款识别清单 1. 交付类:“车辆交付后,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及相关义务均由购车人自行承担,与销售单位无关”“验车后发现车辆瑕疵,卖方概不负责”——违法免除经营者对车辆质量、隐蔽瑕疵的法定责任,即便消费者签字,条款仍无效。 2. 定金/退换类:“购买特殊车辆需支付车款30%以上定金,车辆不得更换或退车,定金一概不予退还”——定金比例超《民法典》规定的20%上限,且剥夺消费者法定情形下(如车辆质量问题、商家违约)变更/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3. 保险/附加消费类:“购车必须在本店购买全险,否则不予提车”“强制购买装潢套餐方可享受购车优惠”——违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属于强制搭售。 4. 解释权类:“本公司拥有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单方垄断合同解释权,排除消费者对条款的合理理解与争议救济权利,违反公平原则。 5. 不可抗力类:“因厂家生产延迟、物流受阻等非卖方原因导致交车延期,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免除自身应尽的履约责任,合法不可抗力仅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质保类:“在外维修店保养后,车辆质保自动失效”——变相限制消费者选择维修服务的权利,只要维修符合规范,经营者无权单方面终止质保。 来源 综合看滨州 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