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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判例:向医院提供射线影像系统约定按营业额比例分成,并多次送给医院院长现

【医疗刑事判例:向医院提供射线影像系统约定按营业额比例分成,并多次送给医院院长现金】   【基本案情】2006年4月18日,H市某医院与Z市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协议,Z医疗设备公司向H医院提供一套价值130万元的计算机射线影像系统(CR机)使用,约定合作期间双方按营业额比例分成,每月结算一次。   实际由被告人王某甲和H医院赵某甲、郭某某一次性出资90万元向Z医疗设备公司购买了该CR机,Z医疗设备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30万元的发票,三人仍以Z医疗设备公司的名义提供给H医院使用;   王某甲向H医院提供了Z医疗设备公司委托其丈夫梁某某负责CR机融资项目的委托书,并以Z医疗设备公司名义领取分成款,再分给赵某甲和郭某某。   期间,为了得到时任H医院院长赵某乙(已判刑)的帮助和支持,使该CR机正常开展业务及顺利结算分成款,2006年6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多次在赵某乙家中或办公室送给赵某乙现金共计8.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经营该CR机共获利65万元。   【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乙证言,2006年,某医院与ZZ医疗设备公司协议以租赁方式进购一台CR机,医院提供经营场所,与Z医疗设备公司按比例分成,设备开始运行后,本院职工王某甲代表Z医疗设备公司来结算分成款;   按规定本院职工不允许在该医院经营CR机,其曾提出想终止协议,但CR机运行对医院也有好处,就没有终止合同,2006年6月至2013年,王某甲为了能得到照顾,顺利领取分成款,主动送给其现金共8.5万元。   (2)证人赵某甲、郭某某证言,证明其二人与王某甲共同出资90万元向Z医疗设备公司购买了CR机,并以Z医疗设备公司名义提供给某医院使用,王某甲负责结算分成款和经营CR机,赵某甲分得43万元,郭某某分得25万元。   (3)证人张某某证言,其与Z市某医疗设备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婆家哥梁某某曾多次向其要身份证使用,干什么其没有问过,其没有在H市商业银行办过银行卡。   【被告人供述】2006年4月,王某乙代表Z医疗设备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130万元的CR机融资协议,双方按比例分成,后实际由其与赵某甲、郭某某共同出资90万元购买了该CR机;   其向某医院提供了其丈夫梁某某受Z医疗设备公司委托负责CR机融资项目的委托书,并负责从某医院领取分成款,再分给赵某甲和郭某某,由于其找赵某乙签字结算不顺利;   从2006年6月至2013年春节,为了CR机的正常经营和顺利结算分成款,多次在赵某乙办公室或家里送给赵某乙现金共8.5万元,经营期间扣除维修费等共盈利100多万元,其分得65万元,已退到纪委了。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六十五万元,予以追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