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坚持“最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2025年11月12日,海淀法院召开

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坚持“最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2025年11月12日,海淀法院召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海淀法院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本案系通报案例之一。 案 情 简 介 被继承人仲某2017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亦无人受遗赠。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先于仲某去世,但仲某兄弟姐妹的十九名子女为旁系血亲继承人。因遗产主要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该案继承人众多且因遗产分配和管理问题长期存在矛盾,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陈某认为部分继承人长期占有遗产并拒绝公示财产情况,遂于2023年向法院申请指定其本人为遗产管理人,但各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存在争议。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各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存在争议,若指定遗产管理人,反而不利于日后遗产的管理、分割;而且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仲某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指定给其中任何一人,遂依法驳回申请人陈某的申请。该判决已生效。法 官 说 法 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遗产灭失与保障继承秩序,但其适用应遵循“必要性”和“最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目的包括填补无人管理遗产的治理空白,而非介入继承人的家庭内部矛盾。本案在有众多继承人且并无证据指向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并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条件,仲某的财产继承问题处理可以通过继承纠纷予以解决。本案的裁判为人民法院审慎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平衡继承纠纷与司法干预提供了典型样本,对统一审理标准、规范制度适用具有积极意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