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陈东,驾驶广东天*****销售有限公司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您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您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滘大队(地址:东莞市道滘镇粤晖路240号,联系人:叶警官、叶警官,联系电话:0769-8833817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滘大队
2025年1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