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该不该支持?江苏盐城,男子花1000元购买了5饼茶叶,生产日期显示在2012年5月。后来,男子发现,包装上的注册日期显示确是2015年5月,男子就此认定茶庄存在日期造假行为,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即索要10000元赔偿,法院怎么判呢? 男子王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25年3月份,王某来到江苏盐城一家茶庄花1000元买了5饼茶叶,包装上醒目地印着生产日期是2012年5月,是一款正宗的老茶。 爱喝茶的人都懂,老茶就像陈年老酒,越存越有味道。 然而,王某在回家后,又仔细查询一番后发现,这款茶叶的注册日期竟然是2015年5月!注册日期比生产日期还晚3年,这明摆着是虚假标注啊! 王某当即决定维权,先是找到茶庄据此要求赔偿,茶庄认为王某这是在无理取闹,当即进行了拒绝。 王某随后一纸诉状把茶商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1000元货款并再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也就是10000元。 这事儿一出来,不少人都在议论:商家存在造假确实不对,可“职业打假”又到底该不该支持呢? 院方在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全国范围内竟然提起过80余起类似诉讼,都是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后再进行索赔。 很显然,王某的购买茶叶的行为并不正常,更像是在做足功课后“冲着赔偿来的”。 那么,针对王某这样的“职业打假”行为,现有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里就涉及一个重要规则:根据2024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药品领域虽然不禁止“知假买假”,但对于打假者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得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 。 简单来说,法律打击商家造假,但不能让维权变成牟利的生意,需要兼顾相应的公平。 拿本案来说,如果法院一味支持王某的诉求,无疑对茶庄来说是显失公平的“过重责任”。 这样也相当于默认“靠钻法律空子牟利”的行为,不仅会让茶庄承受与自身过错不匹配的损失,还可能变相鼓励更多人放弃正常消费或工作,专门盯着商家小瑕疵“碰瓷索赔”,反而扰乱市场秩序,违背了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最终呢,法院审理后判定茶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确违法,支持退还王某1000元货款; 但考虑到王某的购买目的并非是普通消费,遂酌情支持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 总之,法律鼓励大家正常揭发商家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而言,这样不仅能够净化市场环境 ,还能保障大家舌尖上及用药的安全。 当然,维权更需遵守规矩,切勿把“维权”当成赚钱的营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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