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涉卖淫嫖娼被罚300元,我没太明白,为何这种小事儿也能上热搜,而且还引起一定的争议,这有什么可争议的呢?有些人是觉得处罚轻了?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或5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是有法可依的,没有任何问题啊。难不成对于这类问题一定要苛以重刑吗?没有必要吧。 虽然我从来不嫖娼,但我认为,对于这种事情,依法处罚就好了,既然有法律规定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那也是没有问题的。有些人觉得处罚轻了不足以震慑犯罪,这种行为只能说是违法,而还够不上犯罪,属于行政处罚的层面,相反的,我反而觉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是人性化一些较好,没有必要管得太严,罚得太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