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河南新乡,一55岁男子开车时心脏突然不舒服,赶紧把车停进路边车位,在副驾驶躺下休

河南新乡,一55岁男子开车时心脏突然不舒服,赶紧把车停进路边车位,在副驾驶躺下休息,结果睡着了。醒来时,男子发现车窗上贴了一张罚单。男子心里很不是滋味,自己明明就在车里,这样直接贴,总觉得少了点什么。管理部门回应,贴单前按规定“环车巡视”了,但因车窗等原因,从外部“无法确定车内有人”。他们强调,车辆停在“潮汐车位”的禁停时段,不属于可口头警告放行的情形。男子曾问及执 法记录仪,但回应是“有时有可能坏了!”   2025年12月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时先生驾驶着自己的车辆,行驶某街道上,行驶途中,突然感到心脏一阵明显的不适。   时先生意识到问题很严重,不敢掉以轻心,因为今年5月刚因严重心脏病接受过冠状动脉造影手术,确诊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情急之下,时先生看到前方路边划有停车位,便连忙将车靠了过去,稳稳地停入线内。   随后,时先生离开驾驶座,挪到更为宽敞的副驾驶位置,将座椅放倒,半躺下来,希望能通过休息缓解症状。   或许是因为身体确实疲惫,没过多久,时先生在不知不觉中睡着了。   这一觉,睡到了下午三点多,当时先生醒来,心脏的不适感稍有缓和,他准备起身继续行程。   然而,当时先生推开车门,绕到驾驶室一侧时,一张醒目的白色纸条让他瞬间清醒,那是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正紧紧地贴在驾驶座侧的车窗玻璃上,落款单位是某执 法单位。   时先生充满了困惑与些许无奈,自己当时人还在车里躺着,怎么就给处罚了,多少有些不合理之处。   时先生认为自己的情况有些特殊,他把车停在车位里了,是因为身体突然不舒服,需要紧急休息。   如果执 法人员贴条的时候,能绕着车看看,或者敲敲车窗把时先生叫醒,告诉时先生这里不能停,时先生肯定会马上开走,该交罚款时先生也认,但他直接贴了条就走,让时先生觉得少了点什么。   时先生后来注意到,自己停车的区域属于“潮汐车位”,这类车位通常会在特定时间段禁止停车,以保障道路畅通,其余时间则可供停放。   时先生停车的时间,恰好落在了禁停时段内,但时先生强调,停车时自己因身体原因,并未留意到相关时段标识。   退一步讲,万一时先生当时不是因为睡着,而是因为心脏问题真的失去了意识,出了意外呢?   带着困惑与诉求,时先生联系了执 法单位,询问车上有人是否应先提醒。   工作人员解释:如果现场确认车内有人,执 法人员应当首先责令驾驶员立即驶离。然而,话锋一转,工作人员根据本案存档的执 法照片指出,由于“照片模糊,没法确定车内是否有人”。   同时,工作人员强调,在张贴告知单前,执 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环车巡视”。   关键是,时先生提到的“潮汐车位”内停车,并不属于可以适用口头警告、教育放行的“轻微违法”范畴,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令人不解的是,时先生在交管平台上未查到此次违停记录,询问罚款是否必须缴纳。   得到的答复是,此类违停处罚由城市管理局独立处理,若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沟通中,时先生进一步追问了执 法程序的细节,并询问能否查看执 法时的记录仪视频,工作人员表示记录仪“有时可能坏了”。   这个回答引发了时先生更深的质疑:“如果记录仪坏了,怎么证明调查过程是否依法、合规?”   对此,工作人员没有给出答复。   为了查实事发时的具体情况,时先生曾提出调取监控探头,但未在第一时间获得答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本案中,时先生自述其当时在副驾驶位睡觉,这说明其人在现场,执 法人员应先确认“驾驶人是否在现场”这一事实。若确认在场,则应先履行警告驱离程序,而非直接处罚。   执 法单位声称曾环车巡视,但因照片模糊“无法确定车内是否有人”。   不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城管部门主张无法确定有人,实则承认其获取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判断。   在此证据存疑的情况下,直接适用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罚则,其事实依据存在瑕疵。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时先生提出,停车是因为心脏突感不适,属于紧急情况,情有可原,不予处罚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所以,时先生后续如认为处罚不合理,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