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买了一套二手房,楼层在6楼。担心年迈的父母上下楼不方便,女子便找其他业主商量,能不能分摊9.7万元获得电梯的使用权。女子本以为自己诚意满满,其他业主也不会为难她。谁知其他业主却一口回绝了。多次沟通未果后,女子将一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电梯使用权,法院这么判!(来源:早晚报)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高某准备买一套房子,不过由于手头上的积蓄并不多,高某只能从老旧小区当中挑选。 除了价格之外,高某也曾考虑到自己的父母已经年迈,尽可能的还是挑选低楼层,以方便他们正常的上下楼外出活动。 经过挑选之后,高某的目光最终锁定了一个小区,而这个小区的一套位于6楼的房子,价格也非常合适。 更重要的是,虽然这个小区时间挺长了,不过后期有加装的电梯,父母上下楼完全不是问题。 高某很快就与中介签订了合同,并迫不及待地搬到新房里居住。 可搬进去没多久,就让高某傻了眼。 电梯确实是有,可是由于使用权归其他业主所有,她的父母却根本没办法乘坐。 实在是心疼父母每天爬楼的艰辛,高某到每家每户去说明情况,表示自己愿意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让高某意外的是,明明自己已经诚意满满,按理说其他业主也应该理解,谁知业主竟然一口回绝。 至于理由也非常简单。 原来,当初为了加装电梯,同一栋楼的业主组成了委员会,商量加装电梯的事宜,可高某这套房子的原业主,说什么也不同意,而且还对加装电梯从中阻拦,导致工期不断的延后。 可施工队都已经进场了,不能进行施工,工资还要照常支付。 好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加装电梯工程顺利的开展,而原业主也在电梯加装之后不久便将房子卖出。 除了加装电梯的费用之外,由于工期延误,其他业主也花了不少钱,要是让高某仅承担电梯分摊费用,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并不公平。 可高某却认为,导致工期延误的错并非是由它引起的,从中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由她来承担。 无奈之下,高某将一整栋楼的其他业主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需遵循公平合理等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父母因为年迈以及身体原因,正常使用电梯是非常有必要的,且高某愿意承担电梯加装费用。 另查明,该小区进行电梯加装时,遭到了原业主的阻拦,导致工程延误期间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而这笔费用由其他业主承担,应该计入到总费用当中。 经过法院的调解,高某同意分摊9.7万元的费用,同时再提供一些经济补偿,以获取电梯的使用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