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刘航赔偿黄宇15.68万元的金额,原因如下: 刘航作为借用车辆的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车辆的义务。 车辆丢失的事实已确认,且刘航将车辆停放在无监控、视线隐蔽的地点,存有重大过错。 车辆丢失后,黄宇并未安装GPS定位或购买盗抢险,但这不影响刘航对车辆丢失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车辆市场价值,考虑折旧因素,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15.68万元(购车价格17.68万元,减去折旧2万元)。 此外,法院还强调: 车主在借车前应提醒借用人注意安全驾驶和妥善保管车辆。 在借用他人车辆时,应确保借用人的驾驶资格,避免因他人驾驶引发责任。 总结: 刘航作为车辆的借用人,未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导致车辆丢失,依法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损失价值为基础,减去折旧后判决赔偿15.68万元,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读或相关法律条文,也可以告诉我!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