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栢芝前年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後,並未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案件今日(5日)於高院開庭審訊。早上約9時15分,張栢芝到達高等法院,由2男2女陪同,乘坐一輛7人車到場。她以基督教形式宣誓後、以廣東話作供。至下午12時30分休庭,下午再訊,張栢芝未見離開法院。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毓興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栢芝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栢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張栢芝出庭作供張栢芝今早出庭作供,表示於1998年起從事演藝事業,在簽署涉案合約時已有13年的演出經驗,在余成為其經理人之前,她有過2個經理人,分別是朱永龍及陳嵐。她指對簽經理人合約有相當經驗,於簽署全球獨家合約前,她首先考慮的條件是誠信,而非金錢及簽約年期。她表示:「如果嗰個人係好嘅,我會一世當佢家人。」張栢芝稱從2000年加入中國星集團後,中國星指派其現經理人周靜儀(Emily)成為其私人助理。於她離開中國星後,周亦跟隨她離開公司。外界大多認為周是她的經理人,二人至今仍關係密切。原告方質疑,在2011年時周的薪金由誰支付。張栢芝指周當時沒有僱主,她們是以分佣金形式合作,她形容與周是:「感情好到冇Contract綁死。」她又稱與周的關係特殊,景氣好時會多分佣金予周,如她懷孕等沒有收入時會再調整,沒有支付固定金額。張栢芝又形容跟周的關係是可共患難,周會幫她處理一切事務,特別是與數字有關的工作。她指自己由1唸到7,數到8已經有恐懼,她甚至不記得自己的電話號碼,但會記得周的電話,其生活上如繳交水電煤單、增值八達通及其兒子的事項,都依賴周去處理。她指當時沒有其他員工,合約由周代為處理,就接洽工作,合作方一般會先接觸周,若周認為有關工作「OK」,會再與其商討。她一般只會過問3個事項,分別是價錢、工作日子及時長。張栢芝稱在2011年7月時,透過其名下公司「EasyJet」買入港島中半山世紀大廈一單位,價格為1.28億,不是少數目。她只負責「睇樓」並覺滿意,其後所有交易事宜,均由周代為處理。她憶述當時業主開價高於1.28億,並與業主「拗」好意頭,故對此印象深刻。她其後收到周的通知,指購入該物業的尾款:「如果冇4千萬就好大件事。」她表示先後向三位娛樂圈人士求助,惟最終未有成功,最終她接觸余毓興,但否認有叫余做「契爺」,亦不清楚余是否與父親認識。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