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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他看一女子长得漂亮,就上前搭讪,邀请她一起喝一杯

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他看一女子长得漂亮,就上前搭讪,邀请她一起喝一杯,女子拒绝后,男子觉得面子挂不住,就吵了起来,女子气得打了一下他的肩膀,男子反手就把女子的头按在桌子上,挥拳打她,最终把女子打成面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审却迎来反转。 一场酒吧里的搭讪,最终闹到法庭两审反转,51 岁男子张明的遭遇,把 “冲动是魔鬼” 这句话诠释得淋漓尽致。本是酒后兴起的冒昧举动,却因放不下的面子和失控的拳头,让自己身陷囹圄,更让对方承受了身体与心理的双重伤害。 事情发生在吉林延边延吉市一家酒吧,今年 5 月 1 日深夜,张明独自在酒吧饮酒。酒过三巡,他注意到邻桌一位女子许红长相出众,便借着酒劲上前搭讪,邀请对方共饮一杯。 许红直接拒绝了这份唐突的邀请,被当众拒绝的张明觉得颜面尽失,当场就翻了脸,对着许红吵了起来,言语间满是不满。许红被他的态度惹得怒火中烧,气愤之下抬手打了一下他的肩膀,这一下彻底点燃了张明的怒火,他当场就动了手。 张明一把用左手将许红的头死死按在桌面上,右手挥拳就朝她脸上打去,混乱中许红被打倒在地。周围的顾客见状赶紧上前劝阻,才勉强制止了张明的过激行为。 许红缓过神后,只觉得面部剧痛难忍,随后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而张明并没有逃离现场,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到来。 经医院诊断,许红右侧颧弓、眼眶小壁、上颌窦前壁均出现骨折,右侧第 4、5 根肋骨也有骨折情况,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5 月 17 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张明接受调查,可面对询问,他只承认自己将许红按在桌上并推了对方,对挥拳殴打许红的核心犯罪事实却拒不承认。 不过在调查期间,张明主动向许红赔偿了 5 万元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张明在案件审理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认定,加上他已经赔偿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 11 个月。 本以为案件就此尘埃落定,没料到一审判决后却出现了反转。延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明具有自首情节存在错误,随即提起抗诉。 张明一方也提出上诉,辩称双方属于互殴,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不构成刑事犯罪,还对许红的伤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这场普通的故意伤害案,就此进入了二审程序。 延边中院审理后查明,张明虽然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情形,但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刻意隐瞒了自己挥拳殴打许红的关键犯罪事实,直到法院审理阶段才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相关解释,自首的认定不仅要求自动投案,更核心的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自首的完整构成要件,只能认定为坦白情节。 而他提出的 “互殴”“防卫过当” 等上诉理由,也因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也未获支持。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一年。其实类似的因不当搭讪引发的冲突并不少见,此前广西南宁就有男子酒后搭讪他人女友,还动手搭对方肩膀,引发对方男友不满,最终被啤酒瓶砸伤头部。 法院审理时适用 “过失相抵” 原则,认为搭讪男子自身存在过错,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但本案中,许红虽先有打肩膀的举动,却属于轻微的情绪性动作,而张明的反击已远超合理范畴,造成了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张明的前科记录也在案件审理中被提及,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还接受过三年社区戒毒,这些过往也让法院在量刑时更为审慎。 即便他赔偿了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事实已然成立,法律不会因为私下和解就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一审的 11 个月到二审的一年,看似只有一个月的差距,却清晰界定了自首与坦白的法律边界,更彰显了法律的严谨性。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