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老人的宅子在10多年前被街道办强拆,只给了1.4万元的补偿,老人没去领。后老人起诉街道办,要求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被法院驳回,无奈只能申请监督。最终经过多方调解,老人只得领取那1.4万元补偿,并选择了撤诉。(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在1958年的时候,邬某从同村人手里买了同村的两间木结构瓦房,共55平方米,办了土地房屋所有证。1986年,随着子女们都长大了,所以邬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建宅基地房。 在获得批准后,邬某在村子的另一处建了79平方米的三间平屋,由子女居住。 2013年,县里开展“三改一拆”政策,即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村里也贴出了《“一户多宅”清理名单公示》,其中邬某的那套55平米的房子就在拆迁行列。《公示》要求,包括邬某在内的人员在7日内自行拆除或退出房子,否则街道办会组织强拆。 2018年9月,包括邬某在内的房子统一被拆除,邬某的名下只能拿到14457.6元的补助款。 邬某对此十分生气,所以并没有去领钱。自从房子被拆后,邬某就只能住到儿子那间小屋里,但那间小屋面积太小,所以邬某和老伴就搬到了村居养老院借住。 2021年,邬某选择信访,但得到的回应拆除行为合法。同年3月份,邬某将街道办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邬某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手段从同村人手中购买了同村的房子,所以街道办仅以政策改变就要求强拆,而且补偿十分少,这明显就不合理。 万万没想到,法院认为邬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时效,所以直接驳回了他的诉请。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在2018年9月份,街道办强拆了邬某的房子起的6个月内,邬某就应该提起诉讼了。可是邬某并不懂这些,所以错过了时效。之后,邬某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监督程序。 2024年5月,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处理邬某的房屋被强拆一案,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省高院提审后,认为邬某的实际需求不是要多少补偿,而是要解决居无定所的情况。 因此,经过一番协商,街道办承诺会安排邬某夫妇有一个固定且免费的居住的地方,目前放在了村居养老院内。同时,邬某当年房子被强拆,获得了1.4万元的补偿,也需要尽快交付到位。 最终,邬某自愿领取了1.4万元的补助款,并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有网友表示,非法强拆就补了1.4万元?这绝对就是在糊弄人。 还有网友认为,既然当初邬某是合法取得这两套房子的,凭什么就因为政策改变而强拆,太不讲理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